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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契約一直續約會變不定期嗎?勞基法第9條:繼續工作未反對,或前後超過90日、間斷未超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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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9條: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或另訂新約但前後工作期間超過90日、間斷未超過30日,視為不定期契約;特定性或季節性定期工作不適用。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原則(第9條第1項)

〔官方〕「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官方〕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視為不定期的兩種情形(第9條第2項)

  1. 〔官方〕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2. 〔官方〕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例外(第9條第3項)

〔官方〕「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第一約60日、間隔20日、第二約45日:前後工作期間105日超過90日,間斷20日未超過30日,符合第2款。

差在哪(本文建議)

不定期契約的終止要依第11條、第12條等事由,且有預告與資遣費規定;定期契約期滿離職依第18條不得請求預告工資及資遣費。對契約性質有疑問時,保留歷次契約與出勤紀錄。

參考來源

  1. 勞動基準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9條第1項至第3項
    • 第18條第2款
    • 修正日期民國1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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