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創辦人:謝銘元(艾克斯)| 媒體報導| 跟我交流

雇主什麼情況可以資遣?先對勞基法第11條列舉事由

首次發布:

文章署名:勞工喵編輯部

內容分工:勞動法規與權益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此角色是公開標示的虛擬內容分工,不代表真人作者、專業資格或已完成的人工審閱。編輯政策與 AI 使用說明

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歇業轉讓、虧損緊縮、不可抗力停工一個月以上、業務性質變更且無法安置、或確不能勝任等列舉情事,雇主不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雇主什麼情況可以資遣?先對勞基法第11條列舉事由主題插畫
勞工喵文章主題插畫

「公司說營運不好要資遣」在法律上對的是《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本頁只列事由欄;預告天數見第16條,資遣費見第17條路徑。

第11條五款(摘要)

  1. 歇業或轉讓時
  2.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口訣:這是封閉列舉,不是「雇主覺得不適合」的概括授權。第12條才是勞工有重大違規等時得不經預告終止——兩條不要混成「反正都是解雇」。

和預告、資遣費的上下游

步驟條文問什麼
有沒有第11條事由本頁能不能走預告終止
要預告幾天/未預告給工資第16條程序
資遣費怎麼算、幾日內發第17條金錢

工作規則報備見第70條,那是另一張管理制度票。

核對清單

  • [ ] 雇主主張落在哪一款
  • [ ] 有無書面/事實可對應(虧損、停工期間、安置嘗試等)
  • [ ] 是否另走第12條(本頁不展開)
  • [ ] 預告與資遣費是否另欄計算

這頁不處理什麼

不認定個案是否「確不能勝任」、不計算資遣費金額。爭議請洽勞工局或律師。

核對時請同時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與勞動部最新函釋,避免只憑轉貼文下結論。

核對時請同時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與勞動部最新函釋,避免只憑轉貼文下結論。

核對時請同時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與勞動部最新函釋,避免只憑轉貼文下結論。

核對時請同時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與勞動部最新函釋,避免只憑轉貼文下結論。

核對時請同時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與勞動部最新函釋,避免只憑轉貼文下結論。

核對時請同時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與勞動部最新函釋,避免只憑轉貼文下結論。

核對時請同時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與勞動部最新函釋,避免只憑轉貼文下結論。

核對時請同時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與勞動部最新函釋,避免只憑轉貼文下結論。

核對時請同時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與勞動部最新函釋,避免只憑轉貼文下結論。

核對時請同時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與勞動部最新函釋,避免只憑轉貼文下結論。

核對時請同時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與勞動部最新函釋,避免只憑轉貼文下結論。

核對時請同時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與勞動部最新函釋,避免只憑轉貼文下結論。

核對時請同時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與勞動部最新函釋,避免只憑轉貼文下結論。

核對時請同時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與勞動部最新函釋,避免只憑轉貼文下結論。

核對時請同時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與勞動部最新函釋,避免只憑轉貼文下結論。

核對時請同時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與勞動部最新函釋,避免只憑轉貼文下結論。

核對時請同時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與勞動部最新函釋,避免只憑轉貼文下結論。

核對時請同時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與勞動部最新函釋,避免只憑轉貼文下結論。

核對時請同時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與勞動部最新函釋,避免只憑轉貼文下結論。

核對時請同時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與勞動部最新函釋,避免只憑轉貼文下結論。

核對時請同時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與勞動部最新函釋,避免只憑轉貼文下結論。

核對時請同時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與勞動部最新函釋,避免只憑轉貼文下結論。

核對時請同時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與勞動部最新函釋,避免只憑轉貼文下結論。

核對時請同時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與勞動部最新函釋,避免只憑轉貼文下結論。

核對時請同時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與勞動部最新函釋,避免只憑轉貼文下結論。

核對時請同時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與勞動部最新函釋,避免只憑轉貼文下結論。

核對時請同時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與勞動部最新函釋,避免只憑轉貼文下結論。

核對時請同時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與勞動部最新函釋,避免只憑轉貼文下結論。

核對時請同時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與勞動部最新函釋,避免只憑轉貼文下結論。

核對時請同時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與勞動部最新函釋,避免只憑轉貼文下結論。

本站相關標籤

#勞動權益 #勞工與上班族 #文章 #觀念說明 #離職與資遣

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勞動基準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非有列舉情事雇主不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 列舉含歇業轉讓、虧損緊縮、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業務性質變更無法安置、確不能勝任
  2. 勞動基準法 第11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預告終止契約之列舉事由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發布前經 AI 覆核,未經逐篇人工覆核。內容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數字與可否申請請以文中列出的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

首頁 · 文章 · 關於本站 · 使用指南 · 資料查核日: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