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滿三十人,工作規則要不要報主管機關?先對第70條
人變多之後,先對勞基法第70條的三十人,以及施行細則第37條的三十日。人數怎麼算只沿用細則指過去的那一項;十二款裡的工資標準也不要用問答縮寫代替。

人變多了,主管說工作規則放抽屜就好,不必送到勞工局。要先對的是人數門檻、滿三十人之後的三十日,以及核備後要不要公告、印發。口頭說已經有員工手冊,不等於第70條的程序走完。
本文是條文對照,不是對某一家公司的人數認定,也不是罰鍰預告。人數算不算滿、要送到哪一個地方政府、文本有沒有違反法令,以主管機關認定為準。
三十秒答案:三十人以上要訂、要核備、要公開揭示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頁首修正日期為民國113年7月31日。第70條寫: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頁首修正日期為民國113年3月27日。第37條第1項寫: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三十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三十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38條寫:工作規則經主管機關核備後,雇主應即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
第70條寫「公開揭示」。第38條寫「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本文不把它們收成同一個動作。
三十人怎麼數,只沿用細則指過去的那一項
第37條第2項寫:本法第七十條所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計算。
第22條之1第1項寫: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以同一雇主僱用適用本法之勞工人數計算,包括分支機構之僱用人數。
第37條叫你用的是這一項的計算方式。第22條之1第2項寫: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定當地主管機關,為雇主之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該項開頭列的是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五項,不是第七十條。第37條沒有寫工作規則的受理機關依第2項決定。要送到哪一個地方政府,請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確認。各縣市入口見各縣市主管機關。電話上要先分清諮詢、調解或勞檢,見1955、勞資爭議調解、勞檢申訴。
本文不另外發明派遣、部分工時、實習生要不要計入。條文寫的是同一雇主僱用、適用本法的勞工,包括分支機構。
左列十二項,不要用問答的縮寫代替
第70條的事項依序是: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第71條寫: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勞動部問答「何謂工作規則?工作規則應包含哪些內容?為什麼事業單位要訂工作規則?一定要訂嗎?」更新日期為2026-04-15,發布單位是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發布日期是2014-12-02。該則把內容寫成工時、休息、例(休)假、工資、津貼及獎金、考勤、請假、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等相關事項,並寫詳細條文內容可依據本部所提供之「工作規則參考範本」訂定。那是問答的縮寫。項目清單以第70條十二款為準,條文用的是「左列」,第八款用的是「撫卹」。
未滿三十人,問答頁多了一句條文沒有寫的話
第70條的「應」寫在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問答頁接著寫:僱用勞工未滿30人之事業單位得自行決定是否訂立工作規則;如訂有工作規則,仍可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之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
「得自行決定」這句在問答頁,不在第70條本文。問答用阿拉伯數字30人,條文用三十人。
寫過之後還要改
第37條第3項寫:工作規則應依據法令、勞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情形適時修正,修正後並依第一項程序報請核備。
第4項寫: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雇主修訂前項工作規則。
條文沒有另定一個「幾年必須重送」的週期。本文不補一個年度。
罰則:條文寫「處」,問答寫「應處」
第79條第3項把違反第七十條和同項所列其他條文放在一起: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第4項寫: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問答頁寫:若雇主違反此項義務時,依照同法第79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主管機關應處雇主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且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並依同法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79條本文讀到的句子是「處」。問答頁寫「應處」,金額用2萬元、30萬元。公布名稱、限期改善、按次處罰這一段,本文只轉述這則問答,不另解讀第80條之1。這是法定範圍的寫法,不是對某一家公司已經做成的處分。
第一次把工作規則、工資和請假放在一起看,可以回到第一次核對勞動權益怎麼開始。
什麼時候停下來
人數是否含某一類人員:停在第22條之1第1項的句子。本文不替你數人頭。
送到哪一縣市:不套用第22條之1第2項。向當地主管機關確認。
工作規則寫了,不代表每一條都有效:第71條有無效的條件。本文不審查公司文本,也不把範本當成已經核備。
問答的縮寫清單少了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輪班、紀律、升遷、福利、安全衛生、溝通方法和「其他」。核對內容時回到第70條十二款。
這些頁面的日期不一樣
本次讀到的勞動基準法修正日期是民國113年7月31日。施行細則修正日期是民國113年3月27日。勞動部問答更新日期是2026-04-15,發布日期是2014-12-02。送件當天請再打開同一網址。
常見問題
未滿三十人是不是不能訂工作規則?
第70條沒有禁止未滿三十人訂立。問答頁寫未滿30人得自行決定;如訂有工作規則,仍可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
核備通過是不是代表內容一定合法?
第71條寫,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核備程序在第70條和第37條,無效的條件在第71條。本文不把核備寫成內容全部有效。
分支機構的人要不要算進三十人?
第37條第2項叫你依第22條之1第1項計算。該項寫包括分支機構之僱用人數,並限於適用本法的勞工。本文不另加一套排除名單。
本文不認定某一事業單位已滿三十人,也不預測罰鍰。訂立或送件前請向當地主管機關確認當日規定與受理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