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資調解後可以被開除嗎?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調解、仲裁、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爭議終止契約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條文(第8條)
〔官方〕「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範圍
- 〔官方〕期間: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
- 〔官方〕原因:因該勞資爭議事件。〔推論〕和爭議無關的其他合法事由,不在本條禁止範圍;是否相關要個案判斷。
- 〔官方〕雙方都有限制:勞方在此期間不得因該事件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怎麼用(本文建議)
申請調解後保留受理文件與日期;若在期間內收到解僱或調職通知,保留文件並向地方勞工局反映,1955可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