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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勞資調解後可以被開除嗎?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調解、仲裁、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爭議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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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條文(第8條)

〔官方〕「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範圍

  • 〔官方〕期間: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
  • 〔官方〕原因:因該勞資爭議事件。〔推論〕和爭議無關的其他合法事由,不在本條禁止範圍;是否相關要個案判斷。
  • 〔官方〕雙方都有限制:勞方在此期間不得因該事件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怎麼用(本文建議)

申請調解後保留受理文件與日期;若在期間內收到解僱或調職通知,保留文件並向地方勞工局反映,1955可諮詢。

參考來源

  1. 勞資爭議處理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8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0年4月28日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發布前經 AI 覆核,未經逐篇人工覆核。內容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數字與可否申請請以文中列出的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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