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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要入伍當兵,公司能不能解僱?保留底缺年資、年資併計與退伍後復職的規定

首次發布:

兵役法第44條規定職工在營服役期間保留底缺年資,兵役法施行法第42條規定退伍後依原有職位年資復職、無故逾期一個月視為放棄。本文對照勞基法第11條、勞動部與內政部函釋,並分開整理常備兵、替代役、志願留營與公司消失的情形。

要去當兵的上班族,最常問兩件事:公司會不會因為我入伍就把我換掉?退伍後原本的職位還在嗎?這兩個問題的答案分散在兵役法、兵役法施行法、替代役實施條例、勞動基準法,以及勞動部、內政部的函釋裡。本文逐條對照現行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證日2026-10-16),把入伍期間保留什麼、退伍後怎麼回去、年資怎麼算、公司消失了怎麼辦分開整理。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不是官方說法;(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不是法定程序。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勞動部勞工諮詢申訴專線1955或工作所在地的勞工局(處)。

先看對照表

問題依據內容
入伍期間,職位怎麼處理兵役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官方〕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職工保留底缺年資
退伍後回原公司兵役法施行法第42條第1款〔官方〕原屬事業機構仍存在者,依原有職位年資復職
退伍後多久要報到兵役法施行法第42條第2款〔官方〕依事業機構通知的報到時間報到;無故逾期一個月,視為自行放棄
服役前後的年資內政部75年8月8日函(勞動部網站刊載)〔官方〕服兵役前後在同一事業單位的工作年資應予併計;在營服役期間得不計入
志願留營兵役法施行法第42條第3款〔官方〕志願留營繼續服役逾三年,底缺得免保留
公司說入伍就要離職勞動基準法第11條〔推論〕服兵役不在第11條列的五種預告終止事由內,詳見下文

法條原文

兵役法(最近修正民國112年5月3日,全國法規資料庫無廢止標示)第44條第1項第1款:「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

兵役法施行法(最近修正民國109年5月13日,無廢止標示)第42條規定,依兵役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之學生與職工及原無工作者,於退伍、歸休、復員、解除召集或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結訓時,「就業事宜由中央勞動事務主管機關主管」,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應徵、應召時之原屬學校、機關或公私立事業機構仍存在者,即依其原有學級或職位年資復學或復職;如原屬學校、機關或公私立事業機構不存在或原無工作者,應由主管機關另就其他學校、機關或公私立事業機構優先安置或輔導就學或就業。」
  2. 「就學者應依學校通知之報到期間,就業者應依機關或公私立事業機構通知之報到時間,按時報到,如無故逾期一個月者,視為自行放棄。」
  3. 「應徵、應召在營服役期滿,其依法延役者,依前二款規定辦理;其依志願留營繼續服役逾三年者,其原屬學校、機關或公私立事業機構之底缺得免保留,於其退伍、歸休、復員或解除召集時,依第一款規定,予以安置或輔導就學或就業。」

〔官方〕勞動部114年6月25日勞動條3字第1140148272號函(致國防部,說明四)也用同樣的條文說明;這份函是勞動部回覆立法委員質詢的114年7月8日勞動條3字第1140148309號函的附件,兩份都刊載在立法院議事網的同一個檔案。說明四寫:「依兵役法第44條及兵役法施行法第42條規範,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之職工,於解除召集或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結訓時,其就業之事業單位應依其原有職位年資復職。」

入伍前:先讓公司知道,並索取保留底缺證明

〔官方〕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7月23日台81勞動一字第二一五八七號函(勞動部網站工作年資相關疑義頁面刊載,頁面沒有標示廢止):「按兵役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工在營服役期間享有保留底缺年資之權利。故勞工於接獲兵役徵集後,如已向雇主表示將入營之意思後,其權益即受兵役法之保障」。這份函文的重點是:勞工沒有事先辦理留職停薪,只要接到徵集後已向雇主表示要入營,權益就受兵役法保障。

要注意函文寫的是兵役法第四十五條,現行條文中職工保留底缺年資的規定在第44條第1項第1款。〔推論〕這是條次調整;本文沒有查到官方的條次對照說明,引用時請以現行條文為準。

在具體手續上,本文查到兩個官方出處:

  • 〔官方〕臺北市政府兵役局「權益編管」頁面:「職工可向服務機關申請《保留底缺證明書》以便退伍或解召後復學、復職。」這是地方政府的說明頁面,本文沒有查到全國統一的常備兵申請書格式或雇主發證期限。
  • 〔官方〕替代役: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最近修正民國115年8月30日,無廢止標示)第5條:「機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機構於應徵服替代役之職工,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保留底缺年資時,應發給職工保留底缺年資證明書。」內政部役政司的常見問答也寫:「職工應徵服役,得憑徵集令向原機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機構申請保留底缺年資」。

(本文建議)入伍前用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公司入伍日期,附上徵集令影本,請公司回覆確認收到並寫明保留職位,同時詢問是否有公司自己的服役期間年資規定。這是留存紀錄用的做法,不是法定程序。

入伍期間:公司能不能解僱

先看勞動基準法怎麼限制解僱。〔官方〕第11條規定,除了下列五種情事,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第12條列的是勞工有虛偽意思表示、暴行、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故意損耗或洩密、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等情形時,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第13條另外保護產假停止工作期間(第50條)與醫療期間(第59條),這兩段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推論〕服兵役或入伍本身,沒有出現在第11條的五款、第12條的六款,也不在第13條保護的期間內;加上兵役法第44條的職工保留底缺年資,以及施行法第42條的依原有職位年資復職,本文的讀法是:公司不能僅因員工要入伍,就把入伍當成終止勞動契約的理由。這個推論有三個限制:

  • 本文逐條讀過兵役法、兵役法施行法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的現行條文,沒有找到針對雇主不保留底缺的罰則條文;因此違反時能請求什麼救濟,屬於個案的法律判斷,本文不下結論。
  • 公司若有第11條所列的其他事由(例如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那是另一個獨立的問題,要看個案事實與程序,見勞基法第11條資遣事由逐款核對。
  • 〔官方〕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教育召集訓練常見問答Q4針對教召提到:「若有無法請公假或遭公司以應召名義解雇時,可洽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協處,以保障個人權益。」這一題問的是教育召集,不是入營服役,但說明官方的處理管道是縣市政府的勞工主管機關。

公司歇業、被併購或裁撤了怎麼辦

〔官方〕兵役法施行法第42條第1款:原屬事業機構不存在者,由主管機關另就其他學校、機關或公私立事業機構優先安置或輔導就業,就業事宜由中央勞動事務主管機關主管。

〔官方〕替代役則有更具體的文字: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第6條寫「原公、民營事業機構於職工服役期間消滅者,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給付資遣費」,並寫「原機關、學校已裁撤或公、民營事業機構因合併後消滅者,向承受其業務之機關、學校或存續之公、民營事業機構申請復職」。這是替代役辦法的文字;〔推論〕常備兵的施行法第42條沒有寫資遣費與承受單位,本文不把替代役辦法直接套用到常備兵。

退伍後:復職怎麼做

項目常備兵(兵役法施行法第42條)替代役(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第6、7條)
原公司還在依原有職位年資復職憑退役證明書及職工保留底缺年資證明書,向原單位申請復職
申請期限本文查到的現行條文沒有寫退伍後申請復職的天數退役後三個月內
報到依事業機構通知的報到時間報到,無故逾期一個月視為自行放棄依單位通知的報到時間報到,無故逾期一個月視為自行放棄
職位依原有職位年資以回復其原職位為原則;無原職位者,得轉任與其同等職級及薪資之職位

替代役的「三個月」與「同等職級及薪資」是辦法的文字(第6條:「應於退役後三個月內,憑退役證明書及職工保留底缺年資證明書,向原機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機構申請復職」;第7條:「以回復其原職位為原則;無原職位者,得轉任與其同等職級及薪資之職位」)。常備兵部分,兵役法第44條與施行法第42條沒有寫天數;〔推論〕在沒有明文天數時,(本文建議)退伍後盡快聯絡公司並確認報到日,避免觸及逾期一個月視為自行放棄的規定。

查證時要避開一個陷阱:搜尋結果的摘要曾出現以軍人權利實施辦法作為退伍後三個月復職依據的說法。這個辦法在全國法規資料庫標示「廢」,廢止日期為民國90年9月5日,本文不把它當現行規範。

驗退或因病停役,不是退伍

稱呼說明:〔官方〕內政部組織法自民國112年9月20日施行,內政部調整後設有役政司,所屬機關名單已不含役政署(內政部官網沿革頁)。本文引用的兩則問答頁面署名役政司。

〔官方〕內政部役政司常見問答(頁面更新日期111-11-24)說明,役男服役期間因不堪服現役致驗退或因病停役,並不等同退伍,從原因發生到確定體位或是否需回役,身分無法在短期間確定,所以「宜儘快向原服務學校、機關或事業機構申辦復職事宜」;若日後依規定需回役,「則於應徵集時再依法辦理職工保留底缺年資」。

年資與特休

〔官方〕內政部75年8月8日台內勞字第408297號函(勞動部網站刊載,勞動基準法的工作年資疑義):「勞工服兵役前後在同一事業單位之工作年資應予併計,惟勞工在營服役期間未於事業單位從事工作,該期間得不計入工作年資,事業單位如規定可併入計算工作年資者,從其規定。」同一函另說明,函發布前或經指定適用勞基法前,已在役或已役畢的勞工,在營服役期間仍視為原機構服務年資。

整理成三句話:

  1. 服役前的年資與退伍復職後的年資,接起來算。
  2. 在營服役的那段時間,函釋允許公司不計入工作年資。
  3. 公司章程、工作規則或約定若規定服役期間可併入年資,從公司規定。

特別休假與其他年資

勞動部工作年資相關疑義專區另有兩份函釋,要先分清適用範圍:

  • 〔官方〕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29日台87勞動一字第0四一三九六號函,標題是適用勞基法之公營事業機構從業人員軍中服役年資可否併計休假。函文說明,司法院釋字第四五五號解釋與行政院87年7月14日函規定,自解釋之日(民國87年6月5日)以後,公營事業機構從業人員及司機、技工、工友退休(職、伍)者,其在軍中服役年資均予採計為退休(伍、職)之年資,並寫「基上,該等人員之休假年資,亦應併計軍中服役年資。」適用對象是這些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民間事業單位不在函文範圍內。
  • 〔官方〕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9月4日台82勞動一字第四八五一三號函:處理職工在營服役期間保留年資如何計算。函文回溯,內政部早期函釋曾寫「職工在營服役期間應視為原機構服務之年資與其入營前年資銜接合併計算」,勞基法施行後事業單位有意見,經內政部75年8月8日函釋後,結論是「故本案請依照上開函釋規定辦理」,也就是回到上文的75年函。這份函沒有單獨談特別休假。

〔推論〕民間事業單位的特別休假、資遣費、退休金年資,本文沒有查到專函;依75年函的原則(服役前後年資併計,在營服役期間得不計入,公司規定可併入者從其規定)推論,同樣先看公司有沒有更優的規定。87年函只適用公營事業人員,不宜直接套用到民間事業單位。(本文建議)入伍前請公司以書面寫明服役期間的年資處理,並保留。

志願留營與轉服志願役

〔官方〕施行法第42條第3款(見上文)寫志願留營繼續服役逾三年,底缺得免保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7月3日台82勞動一字第三五五○六號函引用內政部函釋:「如係應征應召服役期間,志願轉服士官役者則無上述規定之適用」,並說明「本案勞工於義務役期間內轉服志願役,事業機構自得免保留其底缺」。這份函文引用的條號是舊的兵役法施行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現行條文是第42條第3款;〔推論〕是條次調整,本文沒有查到官方對照。

三年的邊界要注意:82年函引用的舊條文是「志願留營繼續服役三年以上者,其原屬學校機關或公私事業機構之底缺得免保留」,函文並說明「志願留營繼續服役三年以內者,依法應予保留底缺」;現行第42條第3款的文字是「逾三年」。〔推論〕「三年以上」包含剛好三年,「逾三年」不包含,兩者對剛好三年的處理不同;本文沒有查到官方對剛好三年的說明,請以現行條文為準,個案請洽內政部役政司或戶籍地縣市政府的兵役單位。

替代役的差別

〔官方〕替代役實施條例(最近修正民國110年1月27日,無廢止標示)第20條第1項第1款:「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復職手續見上表。另外,第三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與用人單位間具僱傭關係,勞動條件及保險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工保險條例辦理,不適用該條例的規定(第6條之1),本文不處理。

公務員、教師、軍職

兵役法與施行法的條文寫的是「職工」,本文只處理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民間事業單位。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師另有人事法令,請洽所屬機關人事單位。

常見問題

公司說入伍就當作離職,可以嗎?

〔官方〕兵役法第44條寫職工保留底缺年資,施行法第42條寫原事業機構仍存在者依原有職位年資復職;勞動基準法第11條列了五種雇主得預告終止契約的事由。〔推論〕入伍不在其中,因此公司僅因入伍就視為離職,與條文不符。這是本文的條文讀法,不是官方的逐字說法。遇到時請保留通知與對話紀錄,洽1955或勞工局,並可參考1955、勞資爭議調解、勞檢申訴怎麼分。

我沒有辦留職停薪,也沒拿到保留底缺證明書,權益會不會沒有?

〔官方〕81年7月23日函寫:勞工於接獲兵役徵集後,如已向雇主表示將入營之意思後,其權益即受兵役法之保障。證明書是留存證據用的文件;本文沒有查到常備兵必須先有證明書才享有保留權的條文。(本文建議)仍盡量取得書面紀錄。

退伍後要在幾天內回公司?

替代役:辦法第6條寫退役後三個月內申請復職。常備兵:施行法第42條寫依事業機構通知的報到時間報到,無故逾期一個月視為自行放棄;本文查到的現行條文沒有寫天數。兩者的「逾期一個月」都是從通知的報到時間起算的文字,不是退伍後一個月內。

服役的時間會算在特休或資遣費的年資裡嗎?

〔官方〕內政部75年函:服役前後年資併計,在營服役期間得不計入,公司規定可併入者從其規定。特休年資另有兩份函:87年函只適用公營事業人員,82年函回到75年函;民間事業單位沒有專函,見上文〔推論〕。

志願留營或轉服士官,公司還要保留職位嗎?

〔官方〕施行法第42條第3款:志願留營繼續服役逾三年,底缺得免保留;82年函引用內政部函釋指出,義務役期間轉服志願役,事業機構得免保留底缺。

我被驗退了,要怎麼辦?

〔官方〕內政部役政司常見問答建議宜儘快向原單位申辦復職;若日後需回役,再於應徵集時辦理保留底缺年資。

公司已經倒閉了呢?

見上文。常備兵依施行法第42條第1款由主管機關優先安置或輔導就業;替代役依辦法第6條,公、民營事業機構於服役期間消滅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給付資遣費。

要向誰申訴?

勞動部勞工諮詢申訴專線1955,或工作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勞工局(處);兵役手續問題洽戶籍地縣市政府的兵役單位或內政部役政司。

這篇沒有處理什麼

  • 入伍期間勞保、勞退怎麼處理,另文整理。
  • 教育召集、點閱召集期間的公假與工資,另文整理,也可先看當兵喵的教召有放假嗎?14天召集期間請假規定。
  • 入營期間的薪餉與津貼、體位判定、入營應攜物品,請看當兵喵的相關文章。
  • 個案是否構成違法解僱、能請求什麼救濟,請洽1955、勞工局或法律專業人員。

參考來源

  1. 兵役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第44條第1項第1款: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職工保留底缺年資
    • 最近修正民國112年5月3日,無廢止標示
  2. 兵役法施行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第42條第1至3款:復職、報到時間與逾期一個月視為自行放棄、志願留營逾三年底缺得免保留
    • 最近修正民國109年5月13日,無廢止標示
  3. 勞動基準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第11、12、13條雇主終止契約事由與第13條不得終止契約的期間
    • 最近修正民國113年7月31日,無廢止標示
  4. 替代役實施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第20條第1項第1款:職工保留底缺年資
    • 第6-1條:第三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與用人單位具僱傭關係
    • 最近修正民國110年1月27日,無廢止標示
  5. 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第5、6、7條:保留底缺年資證明書、退役後三個月內申請復職、逾期一個月視為放棄、原職位為原則
    • 最近修正民國115年8月30日,無廢止標示
  6.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已廢止)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標示「廢」,廢止日期民國90年9月5日,本文不作為現行規範引用
  7.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本文逐條閱讀,未找到針對雇主不保留底缺的罰則條文;最近修正民國111年5月18日,無廢止標示
  8. 勞工服役期間應否併計工作年資(內政部75年8月8日台內勞字第408297號函)勞動部 · 2026-10-16
    • 服役前後年資併計、在營服役期間得不計入、公司規定可併入者從其規定、函發布前已在役或已役畢者仍視為原機構服務年資
  9. 勞工服役前未辦理留職停薪,其服役前之年資是否仍須併入服務年資疑義(81年7月23日台81勞動一字第二一五八七號函)勞動部 · 2026-10-16
    • 勞工接獲兵役徵集後已向雇主表示入營意思,權益即受兵役法保障;函文引用條號為舊的第四十五條
  10. 適用勞基法之公營事業機構從業人員軍中服役年資可否併計休假(87年9月29日台87勞動一字第0四一三九六號函)勞動部 · 2026-10-16
    • 公營事業機構從業人員休假年資併計軍中服役年資;適用對象限公營事業機構人員
  11. 勞工在營服役間工作年資計算疑義(82年9月4日台82勞動一字第四八五一三號函)勞動部 · 2026-10-16
    • 回溯內政部早期函釋與75年8月8日函釋,結論依75年函辦理
  12. 勞工入營服義務役期間轉服志願役,其服役期間是應否併計工作年資(82年7月3日台82勞動一字第三五五○六號函)勞動部 · 2026-10-16
    • 義務役期間轉服志願役,事業機構得免保留底缺;引用內政部函釋
  13. 勞動部114年7月8日勞動條3字第1140148309號函(附114年6月25日勞動條3字第1140148272號函)立法院議事網 · 2026-10-16
    • 勞動部說明依兵役法第44條及兵役法施行法第42條,就業之事業單位應依原有職位年資復職
  14.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業務服務-權益編管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 2026-10-16
    • 職工可向服務機關申請保留底缺證明書以便退伍或解召後復職
  15. 常見問答集:職工應徵服替代役如何保留底缺年資?(頁面更新日期111-11-24)內政部役政司 · 2026-10-16
    • 憑徵集令向原單位申請保留底缺年資;退役後3個月內申請復職;逾期1個月視為自行放棄
  16. 常見問答集:應徵服兵役役男於非役期屆滿退役(伍)之驗退或因病停役後,應如何辦理復職手續?(頁面更新日期111-11-24)內政部役政司 · 2026-10-16
    • 驗退或因病停役不等同退伍,宜儘快向原單位申辦復職;需回役時再辦理保留底缺年資
  17. 內政部沿革內政部 · 2026-10-16
    • 內政部組織法自民國112年9月20日施行,內政部設役政司,所屬機關不含役政署
  18. 後備指揮部-常見問答-召集資訊(Q4)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 · 2026-10-16
    • 因教育召集遭公司以應召名義解雇時,可洽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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