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召、點閱召集算公假嗎?工資、全勤獎金、例假日與往返路程的規定
兵役法施行法第43條規定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的職工應給予公假,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公假工資照給,第9條規定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本文另整理往返路程、召集期間遇例假與休息日、公司不給假時的官方處理管道。
收到教育召集令,最先要處理的是跟公司請假。這件事的法律依據並不在勞動基準法,而是在兵役法施行法第43條與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第9條。本文對照現行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證日2026-10-16),再整理勞動部函釋與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的常見問答,回答幾個實際問題:公司要不要給公假、薪水怎麼給、全勤獎金能不能扣、往返路程算不算、召集期間遇到週末怎麼辦。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不是官方說法;(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不是法定程序。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勞動部勞工諮詢申訴專線1955或工作所在地的勞工局(處)。
先看對照表
| 問題 | 依據 | 官方內容 |
|---|---|---|
| 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要不要給公假 | 兵役法施行法第43條 | 〔官方〕職工應給予公假 |
| 公假期間薪水 | 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 | 〔官方〕工資照給,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
| 全勤獎金 | 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第1項第1款 | 〔官方〕公假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 |
| 往返路程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函、勞動部問答 | 〔官方〕公假應包含往返實際需要之路程時間 |
| 召集期間遇到例假、休息日 | 後備指揮部常見問答Q8、勞動部114年函 | 〔官方〕是否補休由單位依法規範定;例假與休息日的實施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 |
| 公司不給假、被迫放無薪假 | 後備指揮部常見問答Q4 | 〔官方〕可洽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協處 |
條文原文
兵役法施行法(最近修正民國109年5月13日,全國法規資料庫無廢止標示)第43條:「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之學生及職工,應給予公假。」
勞工請假規則(最近修正民國115年9月30日,無廢止標示)第8條:「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同規則第9條第1項:「勞工有下列情形,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1款:「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第11條:「雇主或勞工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條號與版本說明: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沿革顯示,勞工請假規則最近一次修正(民國115年9月30日,自115年10月1日施行)改的是第2條與第12條;再前一次(民國114年12月9日,自115年1月1日施行)修正第7、9、12條並增訂第9條之1。第8條不在這兩次修正的條文內;第9條引用的是已施行的現行文字。另外,勞動部與國防部的舊函釋引用的是兵役法施行法第七十三條,現行條文是第43條;〔推論〕這是條次調整,本文沒有查到官方的條次對照說明,引用時請以現行條文為準。
三種召集都算,教育召集只是其中一種
施行法第43條列的是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三種。〔官方〕後備指揮部常見問答Q8說明:「教育召集訓練期間均屬公假之範疇」。其他種類的召集(例如戰時動員),本文不處理。
薪水與全勤獎金
〔官方〕依請假規則第8條,這段公假「工資照給」。條文只寫工資照給,沒有寫月薪、日薪、時薪要怎麼換算;〔推論〕計薪方式依勞動契約約定,時薪制或部分工時勞工的具體算法,本文沒有查到官方專函,請洽1955或勞工局。
〔官方〕第9條第1項第1款: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公假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推論〕公假包含教育召集與點閱召集,因此公司不能因為員工去教召,就取消或按比例扣發全勤獎金。第9條只寫全勤獎金;公假對年終獎金、考績的影響,條文沒有寫,本文不下結論。
雇主若違反規則,〔官方〕第11條授權主管機關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規定辦理。是否構成違法、如何裁處,屬主管機關的個案判斷。
往返路程算不算公假
〔官方〕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7月4日(86)台勞動二字第026844號函(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刊載),轉附國防部86年6月26日鍊銪字第860007606號函釋:「此公假應包含其往或返實際需要之路程時間,並應考量交通之方便性,核給公假。」〔官方〕勞動部網站的問答也寫:「勞工參加各種召集或返回戶籍所在地參加役男體檢抽籤等徵兵必要事務,雇主均應依法給予公假,且公假應包含往返實際需要之路程時間。」(頁面更新日期2026-04-23)
這份86年函引用的國防部函釋寫「視為公假」,且條號是舊的第七十三條;現行施行法第43條的文字是「應給予公假」。
召集期間遇到例假、休息日
勞動部114年函稱新制教召「延長至14日」,〔本文自行計算〕任何連續14天都包含2個週六與2個週日,所以召集期間一定會碰到週末。官方有三處說明,意思不完全相同,要分開看:
- 〔官方〕後備指揮部教育召集訓練常見問答Q8:「惟休假日逢公假者,能否實施補休,由服務單位人事依法規範定之;若有疑慮可洽工作所在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協處,以保障個人權益。」
- 〔官方〕勞動部114年7月8日勞動條3字第1140148309號函(回覆立法委員質詢,存於立法院議事網):「有關例假及休息日之安排,以每7日為1週期,原則每1週期內有1日例假、1日休息日,其實施期日應由勞雇雙方於各週期內協商安排」,並寫「法令並未限制需於週六、週日實施」。
- 〔官方,經媒體轉述〕中央社2017年2月23日報導引述勞動部:教育召集期間如適逢勞工原排定的工作日,雇主應依法給予公假;如適逢勞工休息日或例假,雇主無須給予公假,是否須另給補假,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這是2017年的說明,早於現行的14天訓期,且是媒體轉述;本文沒有在勞動部網站找到同一說法的原文。
〔推論〕整合上面三處:第1、2項沒有直接寫公假只給原本排定的工作日;公假只給工作日、休息日與例假無須給公假的說法,只見於第3項的媒體轉述(2017年)。召集期間遇例假、休息日是否另外補休,第1、2項的文字是由單位依法規、或由勞雇雙方協商安排,沒有寫成必須補休。(本文建議)收到召集令後,立刻請公司把召集期間每一天的假別(公假、休息日、例假)寫清楚。
公司不給公假、要你用特休或事假、拿教召當理由資遣
〔官方〕後備指揮部常見問答Q4(問題為「因參加教育召集訓練,被迫休無薪假或遭裁員,個人工作權有無保障?」)答覆引用兵役法第44條與兵役法施行法第43條,並寫:「若有無法請公假或遭公司以應召名義解雇時,可洽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協處,以保障個人權益。」
〔推論〕施行法第43條寫的是「應給予公假」,請假規則第8條寫的是公假工資照給;公司若要求員工改請特別休假或事假、或改為無薪假,與這兩條的文字不一致。這是本文的條文讀法,不是官方的逐字說法。
入伍服役與教召是兩件事:入伍服役期間的職位保留與退伍復職,本站另有專文整理;教育召集部分,後備指揮部Q4的答覆是引用兵役法第44條與施行法第43條。
召訓期間能不能請假、能不能免召
- 〔官方〕後備指揮部Q3:召訓期間的一般事假以不准假為原則;若因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親自處理者,應檢具證明,依國防部111年2月14日國全動管字第1110037056號令頒的請假規定辦理,請假一次以不超逾二日為原則。這是軍方對應召員的請假規定,不是勞工向公司請假的規定。
- 〔官方〕Q5:符合兵役法第43條各款(例如患病不堪行動、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等)者,得申請免除本次召集,於收到召集令後,應於召訓前3天向戶籍所在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提出申辦;是否核准由權責單位審查。免召的條件與申請步驟,見當兵喵的教召免召怎麼申請。
教召結束後的休息
〔官方〕勞動部114年6月25日勞動條3字第1140148272號函,主旨寫「為因應新制教召措施,建請研議勞工於受教育召集後給予適當休息,兼顧人民盡國民義務與勞動權益保障之衡平」,受文者是國防部,內容是請國防部研議。這是一份請對方研議的函,不是新增的法定休息規定。本文查證日(2026-10-16)沒有查到國防部對此的回覆文件或新規定,因此目前仍以公假的條文為準。
常見問題
教召一定要請公假嗎?可以改請特休嗎?
〔官方〕兵役法施行法第43條寫「應給予公假」。〔推論〕公假與特別休假、事假是不同的假別,公司要求改請特休或事假,與條文文字不一致。個案是否構成違法,請洽1955或勞工局。
教召那幾天薪水怎麼算?
〔官方〕請假規則第8條:公假工資照給。軍方另外發給的費用,不在本文範圍。
全勤獎金會被扣嗎?
〔官方〕請假規則第9條第1項第1款:請公假,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召集期間遇到週六、週日,要補假嗎?
見上文召集期間遇到例假、休息日一節。〔官方〕後備指揮部Q8的答案是由服務單位人事依法規範定之;〔官方,經媒體轉述〕勞動部2017年說明例假與休息日雇主無須給予公假,補假由勞資雙方協商。本文沒有查到把補休寫成義務的條文。
住外縣市,往返路程時間算不算?
〔官方〕86年函與勞動部問答:公假應包含往返實際需要的路程時間。
點閱召集也算公假嗎?
算。〔官方〕施行法第43條明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
時薪或部分工時的人怎麼算?
條文只寫「工資照給」。本文沒有查到官方針對時薪制的專函,請洽1955或勞工局。
公司說人手不夠,可以不讓我去嗎?
〔官方〕施行法第43條與請假規則第8條沒有寫雇主可因業務需要拒絕給公假的但書。能否免召,要依兵役法第43條向後備指揮部申請,而不是向公司。
這篇沒有處理什麼
- 入伍當兵(常備兵、替代役)期間的職位保留、復職、年資與勞保勞退,另文整理。
- 教召的日期查詢、查詢結果怎麼看、教召年齡與次數,請看當兵喵的教召有放假嗎?14天召集期間請假規定與相關文章。
- 公務人員、教師另有人事法令,請洽所屬機關人事單位。
- 個案是否違法、能請求什麼救濟,請洽1955、勞工局或法律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