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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併購或轉讓,年資會歸零嗎?勞基法第20條:留用者年資由新雇主承認

首次發布:

勞基法第20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16條預告終止並依第17條發給資遣費;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第57條計算工作年資時亦應併計。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條文(第20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官方〕。

兩種結果

情形權利
新舊雇主商定留用工作年資由新雇主繼續承認
未被留用依第16條預告期間終止,依第17條發給資遣費

〔官方〕

退休年資

第57條: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依第20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官方〕。

確認事項(本文建議)

  • 請新舊雇主以書面說明是否留用與年資承認。
  • 勞退新制個人專戶隨勞工帶走,不受換雇主影響〔推論:勞工退休金條例採個人專戶制〕。

參考來源

  1. 勞動基準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20條
    • 第16條
    • 第17條
    • 第57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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