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離職規定:試用期到底幾個月?離職預告一樣嗎?
台灣勞基法本身沒有明文規定試用期天數,試用期長度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合理期間(勞動部見解)。試用期內員工的離職、被資遣,仍適用勞基法第11、12、16、17條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年資自到職日起算,也就是說沒有「試用期特別規則」,一律比照正式員工處理,包括預告天數與資遣費。
法條沒有「試用期」這個詞
勞動部見解:「勞雇雙方可自行約定合理的試用期間…即使在試用期內或試用期屆滿時,雇主若要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1、12、16、17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相關規定辦理。」法條本身未規定試用期天數上限或下限。
試用期資遣一樣要預告、要資遣費
勞動部「試用期相關權益與注意事項」頁明確指出試用不適任資遣時,仍按年資辦理資遣預告、給付資遣費與謀職假,年資自到職日起即開始累計,詳見〈試用期被資遣有資遣費嗎〉一文。
試用期離職我要提前幾天講
準用勞基法§16天數表,和一般員工無異,詳見〈離職要提前幾天講〉一文。
常見迷思澄清
「試用期不用給資遣費/預告」是坊間常見誤解,與勞動部現行見解相反,本次查證聚焦行政機關見解,未查證法院判決立場是否完全一致。
常見問題
試用期多久才合理?
法條未規定明確期間,多久算「合理」需依個案工作性質認定,業界常見1至3個月,但沒有法定上限或下限的逐字規定。
試用期離職會不會沒有年資?
不會,年資自到職日起即開始累計,不因試用期而歸零或排除。
試用期被公司說不適任,馬上不用來,合法嗎?
雇主仍須符合勞基法§11或§12的法定事由才能終止契約,不能僅以「試用期」為由隨意解僱,是否符合事由屬個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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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參數版本 2026|最後查證 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