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不好,公司可以直接解僱嗎?
不能直接開除。勞基法採「法定事由列舉制」,雇主要終止契約必須符合§11或§12列舉的事由之一,其中最接近「績效不好」的是§11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但這屬於資遣(有預告、有資遣費),不是說開除就能開除;是否構成「確不能勝任」須個案認定,實務上常涉及雇主是否有先行輔導、考核紀錄等佐證,單純主觀認定績效不好未必符合要件。
法定事由是什麼
§11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屬於雇主資遣事由,須依§16預告、依§17或勞退條例§12給付資遣費。§12另有不經預告終止的重大事由(如曠工、重大違反工作規則等),兩者性質不同,不能混用。
「不能勝任工作」不是老闆說了算
是否構成§11第5款事由屬個案認定,常涉及雇主是否曾給予輔導改善機會、考核紀錄等實務考量,本文不對個案下結論。
被公司說績效不好要你走,該怎麼應對
建議先確認公司主張的法條依據(是§11第5款或其他),若無預告或資遣費安排即視為終止契約,可能有爭議,可洽1955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跟自願離職的差別
若公司要求改簽「自願離職」以規避資遣程序,詳見〈公司要求簽自願離職怎麼辦〉一文。
常見問題
公司說我不適任,要馬上離職,我可以不簽任何文件嗎?
可以先不簽署,尤其是「自願離職」相關文件,先釐清公司主張的法條依據與是否有預告、資遣費安排,必要時諮詢工會、勞工局或1955專線。
績效不好被資遣,有資遣費嗎?
若屬於§11第5款資遣事由,原則上仍應給付預告(或預告工資)與資遣費,並非不給。
試用期績效不好可以直接開除嗎?
試用期仍適用§11、§12相關規定,並非可以毫無理由逕行終止,是否符合法定事由屬個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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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參數版本 2026|最後查證 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