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被資遣有資遣費嗎?勞動部見解一次看
有。勞動部現行見解明確指出,試用期內或試用期屆滿,雇主要終止勞動契約,仍必須符合勞基法第11、12、13條但書、第16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相關規定辦理,也就是預告、資遣費、謀職假均適用,年資從到職日起算,不因「試用期」而有特別待遇。坊間流傳的「試用期不用給資遣費」是常見誤解。
官方逐字見解
勞動部「試用期相關權益與注意事項」頁:「雇主於該試用期間內或屆期時欲終止勞動契約,仍需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之情事始得終止契約」「(試用不適任資遣時)按年資辦理資遣預告、給付資遣費與謀職假」「勞工於試用期起即開始累計年資」。
資遣費怎麼算
新制資遣費:每滿1年給1/2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比例計給,最高6個月平均工資為上限,詳見〈資遣費新制怎麼算〉一文。
預告天數、謀職假一樣有
試用期資遣仍依§16年資對照表決定預告天數,也一樣有謀職假,詳見〈預告工資怎麼算〉與〈謀職假有幾天怎麼請〉兩篇。
如果公司說試用期不用給
建議保留到職、離職日期與工資單等證據,並可洽詢1955專線或向地方勞工局咨詢,必要時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厘清。
常見問題
試用期資遣的資遣費怎麼算工作年資?
從到職日起算至離職日,不會扣除試用期天數。
公司說試用期沒有資遣費,我該怎麼辦?
可先向公司確認依據,若無法達成共識,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洽1955專線咨詢,必要時向地方勞工局申訴。
試用期被資遣,年資很短資遣費會不會是0?
不會是0,會按比例計給,只是年資短、金額會相對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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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參數版本 2026|最後查證 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