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資遣能拿多少資遣費?勞退新舊制計算方式完整說明

資料查核日:

適用勞退新制者:每滿一年給0.5個月平均工資,最高6個月(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適用舊制者:每滿一年給1個月平均工資,無上限(勞基法第17條)。有舊制保留年資者,舊制年資依勞基法、新制年資依勞退條例分段計算。

被資遣後能拿多少資遣費,是最迫切想知道的問題之一。但答案並不是一個固定公式——你的退休金制度(新制或舊制)決定了計算方式,兩者每年給付倍數相差一半,上限也不同。本文整理勞基法第17條(舊制)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新制)的規定,以及新舊制並存時的分段計算邏輯。

先確認:你的退休金是新制還是舊制?

台灣勞退制度在2005年7月1日(民國94年7月1日)改制:

不確定自己屬於哪種?可詢問公司人資部門查詢你的勞退帳戶狀況,或洽勞動部1955專線。

勞退新制的資遣費(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適用勞退新制的勞工,適用本條例後的工作年資,在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終止時,才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計給資遣費(不適用勞基法第17條):

工作年資換算滿12年時,0.5×12=6個月,已達上限;之後新制這一段不會再往上加。實際是否屬於上開終止事由,屬個案認定。

選擇繼續適用勞基法退休金規定的勞工,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17條、第55條及第84條之2發給,不走第12條第1項這套0.5個月公式。

勞退舊制的資遣費(勞基法第17條)

選擇繼續適用舊制的勞工,在雇主依勞基法第16條(也就是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終止勞動契約時,資遣費依第17條:

舉例僅供理解年資怎麼切,不是個案金額:舊制年資10年5個月→10個月+(5/12)個月。實際以契約終止時平均工資與年資認定為準,請用試算工具。

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第17條第2項)。

新舊制並存時:分段計算

2005年前已在職、施行後仍服務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的勞工,適用本條例前的工作年資依第11條應予保留。保留年資在勞動契約依第11條所列事由終止時,雇主應依各該規定,以契約終止時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的資遣費或退休金,並於終止後三十日內發給。

實務上常見切法是:

  1. 保留的舊制年資:依勞基法第17條等規定計算(每滿一年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2. 適用本條例後的年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每滿一年二分之一個月,最高六個月)。

兩段是否都發、發資遣費還是退休金,取決於終止事由(第11條也列了退休相關的第53、54條)。本文不代為判斷個案應領哪一筆。建議要雇主出示年資分段與計算明細,或用資遣費試算工具對過後再洽1955。

「平均工資」是什麼?

不論新制或舊制,計算基準都用「平均工資」。勞基法第2條第4款的定義是: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工作未滿六個月者,依工作期間所得除以工作期間總日數。按日、時或論件計酬另有百分之六十的下限算法。

條文定義的是這筆「平均工資」(實務上常稱為日平均)。資遣費寫的「一個月平均工資」,勞基法本文沒有再寫換算公式;常見算法與排除期間(病假、職災醫療等)涉及施行細則與主管機關函釋,本文不寫死乘以30或除以6。請用資遣費試算工具,或洽1955。工資項目認定可參考工資是什麼?

資遣費多久要發給?

依勞基法第17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資遣費應在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若雇主超過30日仍未給付,屬於違反勞動法令,可以:

詳細的爭議處理管道,可參考遇到勞資爭議,可以找誰?

試算資遣費

確認年資與適用制度後,可以使用站上的資遣費試算工具,輸入到職日、薪資等資訊預估金額,作為與雇主溝通的參考。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金額以個案事實與主管機關或法院認定為準。

常見問題

公司以「確不能勝任工作」(第11條第5款)資遣我,一樣有資遣費嗎?

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屬於合法資遣事由,依法應給付資遣費。但「確不能勝任工作」的認定標準較嚴格,雇主需要有具體客觀依據,不能只是主觀認定。個案是否成立屬爭議核心,本文無法預先判斷。若你認為資遣認定有問題,建議洽1955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由主管機關介入確認。

公司叫我簽「自願離職書」,但其實是公司要我走,我還能拿到資遣費嗎?

一旦簽了自願離職書,你的離職原因可能被認定為自請離職,而非資遣,進而影響資遣費與後續申請失業給付的資格。別急著簽文件——建議先洽1955或所在地勞工局(處)確認你的情況,再決定如何應對。相關說明可參考自請離職和被資遣差在哪?

自己主動辭職,有沒有資遣費?

原則上沒有。資遣費是以雇主依法定事由終止勞動契約為前提;若是勞工自請離職,一般不發生資遣費請求權。但若你是被迫辭職(例如雇主明顯違法、工作條件重大不利變更),可能涉及勞基法第14條的勞工主動終止契約情形,此時雇主仍須給付資遣費,個案認定複雜,建議洽1955確認。本文不代為判斷個案是否符合第14條。

資遣費和退休金是兩件不同的事嗎?

是的。勞退新制下,雇主每月提撥的勞工退休金進入勞工個人帳戶,與資遣費分開。被資遣時,帳戶金額不因這次離職而自動歸零;何時可以請領,以勞工退休金條例的年齡、年資與請領方式規定為準,本文不寫死單一歲數。資遣費則是符合終止事由時雇主另給的一筆,兩者不要加總成「退休金」。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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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觀念與流程的一般說明,非個案法律意見;具體金額、期限與級距請用試算工具即時計算,個案請洽勞動部 1955 專線或各縣市勞工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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