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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工安問題可以檢舉嗎?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可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檢申訴,雇主不得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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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工作者發現事業單位違反安全衛生規定、疑似罹患職業病、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對申訴或協助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處分,違反者無效。2026-10-17查證。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申訴事由與窗口(第39條第1項)

〔官方〕工作者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

  1. 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
  2. 疑似罹患職業病。
  3. 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

調查(第39條第2項、第3項)

〔官方〕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為確認雇主所採取之預防及處置措施,得實施調查;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參與,並得請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

不得報復(第39條第4項、第5項)

〔官方〕「雇主不得對依本法提起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官方〕「雇主為前項不利處分者,無效。」

推論

〔推論〕條文用的是工作者,不限於受僱勞工。職場霸凌屬「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的申訴類型之一,另見下方連結。

準備(本文建議)

保留照片、日期與證人;可撥1955或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訴。

參考來源

  1. 職業安全衛生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39條第1項至第5項
    • 修正日期民國1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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