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資遣員工要通報嗎?就業服務法第33條:離職10日前列冊通報,天災等不可抗力為離職後3日內
就業服務法第33條: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應自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違反第1項依第68條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條文(第33條第1項)
〔官方〕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通報之後(第33條第2項)
〔官方〕「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
罰則(第68條第1項)
〔官方〕違反第33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員工最後工作日為11月30日:雇主最晚應在11月20日前完成通報(以主管機關計算方式為準)。
對勞工的意義(推論)
〔推論〕通報不影響資遣費與預告期間的計算,那些依勞動基準法處理;通報的作用是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可以主動協助再就業。被資遣後辦理失業給付時,也需要非自願離職證明,兩者是不同文件。
準備(本文建議)
- 勞工可詢問雇主是否已完成資遣通報
- 需要就業輔導時,向當地就業服務站表明
- 對資遣本身有爭議,可撥1955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