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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請護理師、職醫嗎?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勞工50人以上應置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3條:300人以上或特別危害健康作業50人以上應僱用或特約醫師並僱用護理人員;第4條:50人以上未達300人特約醫護人員臨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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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第1項: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50人以上者,應置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或委託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與工作相關疾病之預防及健康促進等事項;第45條第1項第1款:違反第22條第1項處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2條第5款: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指醫師、護理人員、心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或公共衛生師;第3條第1項:勞工人數300人以上或特別危害健康作業50人以上,依附表二附表三人力配置及臨場服務頻率,僱用或特約醫師及僱用護理人員;第4條第1項:50人以上未達300人依附表四特約醫護人員臨場服務;第5條:特約者應委託認可之專業機構;第6條:僱用之人員不得兼任其他專責人員;第7條:醫師、護理人員資格與訓練;第9條:臨場服務8款事項;第10條:其他受指揮監督之勞動者比照辦理。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三十秒答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第1項:「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應置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或委託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與工作相關疾病之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

〔官方〕第45條第1項第1款:違反第22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第2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誰是勞工健康服務人員(規則第2條第5款)

〔官方〕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2條第5款:「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指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護理人員、心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或公共衛生師。」

〔官方〕第2條第1款: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指符合附表一之物理性及化學性危害之作業。

300人以上(規則第3條)

〔官方〕第3條第1項: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應視其規模及性質,分別依附表二與附表三所定之人力配置及臨場服務頻率,「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及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

〔推論〕醫師可以僱用或特約,護理人員則是僱用;人數與每月臨場次數,要依事業類別查附表二、附表三。

50人以上未達300人(規則第4條、第5條)

〔官方〕第4條第1項: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未達三百人者,應視其規模及性質,依附表四所定特約醫護人員臨場服務頻率,辦理勞工健康服務。第2項:經醫護人員評估有心理或肌肉骨骼疾病預防需求者,得特約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其服務頻率得納入附表四計算;但各年度由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之總服務頻率,應達二分之一以上。

〔官方〕第5條:事業單位特約勞工健康服務人員辦理勞工健康服務,應依其事業之危害風險分類或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委託依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管理規則認可之機構,由該機構指派符合資格之人員為之。

資格與專任(規則第6條、第7條)

〔官方〕第6條第1項:僱用之勞工健康服務人員,「不得兼任其他法令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勞工健康服務無關之工作。」第3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報請備查;變更時亦同。

〔官方〕第7條: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應具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資格,或具其他專科醫師資格並依附表五訓練合格;護理人員應具護理師或護士資格、實務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依附表六訓練合格。

臨場服務做什麼(規則第9條、第10條)

〔官方〕第9條:雇主應使勞工健康服務人員臨場辦理健康檢查結果之分析評估與資料保存、協助選配適當之工作、健康檢查異常者之追蹤管理及健康指導、未滿十八歲、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職業傷病與高風險勞工之評估及個案管理、職業健康調查分析與紀錄保存、工作相關疾病預防與健康諮詢急救、定期向雇主報告等事項。

〔官方〕第10條第1項:事業單位對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應比照該事業單位勞工,辦理前條所定勞工健康服務事項。

〔推論〕派駐到廠區的派遣或承攬人員,也在第10條比照的範圍內;個人健康資料仍需本人提供及書面同意。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公司120人、無特別危害健康作業:適用第4條,特約醫護人員依附表四頻率臨場;若另特約心理師等相關人員併計頻率,全年護理人員的服務頻率至少要占二分之一。

〔本文自行計算〕公司80人、其中60人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人數達50人,適用第3條,要僱用護理人員。

想找健康服務時(本文建議)

  • 問人資公司是否有臨場醫護與服務日期
  • 健檢異常、懷孕或職業傷病後主動預約諮詢
  • 派遣與承攬人員也可詢問現場的健康服務
  • 有疑問撥1955或洽勞動檢查機構

參考來源

  1. 職業安全衛生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22條第1項
    • 第45條第1項第1款
    • 第45條第2項
    • 修正日期民國114年12月19日
  2.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2條第1款
    • 第2條第5款
    • 第3條第1項
    • 第4條第1項
    • 第4條第2項
    • 第5條
    • 第6條第1項
    • 第6條第3項
    • 第7條
    • 第9條
    • 第10條第1項
    • 修正日期民國11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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