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一年10天內不能被打考績?請假規則第9條之1:115年起雇主不得不利處分、負舉證責任
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之1自115年1月1日施行:一年內普通傷病假未超過10日,雇主不得因此為不利處分;勞工受不利處分時,雇主要證明處分與請病假無關。超過10日,考核仍不得僅以病假日數為考量。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條文三項(第9條之1)
- 〔官方〕「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十日者,除本規則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從其規定者外,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
- 〔官方〕「勞工因請普通傷病假而受有不利處分者,雇主對於該不利處分與其請普通傷病假行為無關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 〔官方〕超過第1項日數者,雇主為人事考核時,仍應以其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因素」。
施行日
〔官方〕第12條:114年12月9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115年1月1日施行。
病假本身的規定(第4條)
〔官方〕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領有勞保普通傷病給付者另有補足規定)。
全勤獎金
〔官方〕第9條第2項:請普通傷病假(流產情形以外),全勤獎金之扣發應按請假日數依比例計算;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者,從其約定。
不利處分包含什麼
〔推論〕條文未列舉不利處分的種類;考績、調職、獎金、續約是否構成,依個案認定。被不利對待時(本文建議)保留請假紀錄、考核通知與往來訊息,向地方勞工局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