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安管理計畫要寫什麼?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工作前實施風險評估,依規模訂定管理計畫,未滿30人可用執行紀錄代替、100人以上另訂管理規章;第12條之2:第一類200人以上、第二類500人以上建置CNS 45001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前,應就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作業活動等可能引起之危害因素實施風險評估並採取必要預防措施;第2項:依規模、性質及風險評估結果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勞工人數未滿30人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第3項:100人以上另訂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第4項:計畫內容包括機械設備管理、危害性化學品管理、作業環境監測、承攬及變更管理、安全衛生作業標準、定期檢查與作業檢點、教育訓練、個人防護具、健康管理等。第12條之2:第一類事業200人以上、第二類事業500人以上等應依CNS 45001建置管理系統,執行紀錄保存3年;第12條之3:變更管理;第12條之6:緊急應變計畫與演練。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2項、第43條第1項第1款。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法源與罰則(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雇主應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第2項:「前項之事業單位達一定規模或有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工作場所者,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官方〕第43條第1項第1款:違反第23條第2項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先做風險評估(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前,應就工作場所內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可能引起之危害因素實施風險評估,並依評估結果,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及措施。」
〔推論〕管理計畫是依風險評估結果寫出來的,順序是先評估、再訂計畫。
計畫與規章(第12條之1第2項、第3項)
〔官方〕第2項: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及前項風險評估結果,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依其職責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執行;「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第3項:「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另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計畫要包含的事項(第12條之1第4項、第5項)
〔官方〕第4項列出計畫應包括的事項,包括: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危害性化學品之分類、標示、通識及管理;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及監測;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採購管理、承攬管理及變更管理;安全衛生作業標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個人防護具之管理;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等。第5項:第2項管理事項之執行,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
管理系統(第12條之2)
〔官方〕第12條之2第1項:下列事業單位應依國家標準CNS 45001同等以上規定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者;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有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工作場所者;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達規定量以上之工作場所者;其他經指定公告者。第2項:執行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
變更管理與緊急應變(第12條之3、第12條之6)
〔官方〕第12條之3第1項:前條事業單位應建立變更管理程序,於引進或修改製程、作業程序、材料及設備前,辨識可能危害及評估其職業災害之風險。
〔官方〕第12條之6第1項:應評估潛在風險,訂定緊急狀況預防、準備及應變之計畫,並定期辦理教育訓練與緊急應變演練;第2項:計畫應包括應變組織及職責、通報程序、各項緊急狀況處理程序、避難疏散措施、必要應變設備、與外部救援單位之聯繫機制。
小型工廠怎麼做(推論)
〔推論〕25人的工廠:工作前仍要做風險評估,但可以用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正式的管理計畫,例如每台機械的檢點表、化學品清單、教育訓練簽到表。
〔推論〕人數到100人以上,除了計畫,還要另訂管理規章;第一類事業到200人以上,再往上建置管理系統。
整理文件時(本文建議)
- 先列出全廠機械、化學品與作業清單,再逐項評估
- 換製程、換原料前留下評估紀錄
- 檢點表與訓練紀錄依類別歸檔
- 有疑問撥1955或洽勞動檢查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