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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是什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雇主應會同勞工代表訂定,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勞工應切實遵行,違反可處3千元以下罰鍰

首次發布: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勞工對於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切實遵行。施行細則第41條列出守則內容十項;第43條:勞工代表由工會推派,無工會者由勞資會議勞方代表推選,兩者皆無者由勞工共同推選。第45條第1款:雇主違反第34條第1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第46條:勞工違反第34條第2項,處3千元以下罰鍰。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雇主要訂(第34條第1項)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第1項:「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推論〕條文沒有設人數門檻,只要是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的雇主就要訂;這和勞動基準法第70條僱用30人以上才要訂的工作規則,是兩套不同的規定。

勞工代表怎麼來(施行細則第43條)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3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勞工代表,事業單位設有工會者,由工會推派之;無工會組織而有勞資會議者,由勞方代表推選之;無工會組織且無勞資會議者,由勞工共同推選之。

〔推論〕所以由主管直接指定一位員工當勞工代表,不符合這三種產生方式。

要寫哪些(施行細則第41條)

〔官方〕施行細則第41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內容,依下列事項定之:

  • 〔官方〕「一、事業之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 〔官方〕「二、機械、設備或器具之操作規範與作業程序、維護及檢查。」
  • 〔官方〕「三、工作安全衛生標準。」
  • 〔官方〕「四、教育訓練。」
  • 〔官方〕「五、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
  • 〔官方〕「六、急救及搶救。」
  • 〔官方〕「七、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及使用。」
  • 〔官方〕「八、個人防護具之維護及使用。」
  • 〔官方〕「九、事故通報及報告。」
  • 〔官方〕「十、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官方〕施行細則第42條第1項:前條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得依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訂定適用於全部或一部分事業,並得依工作性質、規模分別訂定,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勞工也要遵守(第34條第2項)

〔官方〕第34條第2項:「勞工對於前項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切實遵行。」

〔官方〕第46條第4項: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官方〕第33條:「雇主應負責宣導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使勞工周知。」

〔推論〕守則公告後,看清楚自己工作相關的操作程序與防護具規定;不戴規定的防護具,自己也可能被罰。

雇主沒訂的罰則

〔官方〕第45條第1款:違反第34條第1項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本文自行計算〕對照兩邊上限:雇主屆期未改善最高75萬元,勞工不遵守最高3千元,相差250倍。

守則有問題時(本文建議)

  • 請公司說明守則是否已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在哪裡公告
  • 守則要求的防護具沒有發,先向主管反映並留下紀錄
  • 撥1955或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訴;依第39條申訴後雇主不得報復
  • 發生職災先撥119

參考來源

  1. 職業安全衛生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33條
    • 第34條
    • 第39條
    • 第45條第1款
    • 第46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4年12月19日
  2.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41條
    • 第42條
    • 第43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5年06月26日
  3. 勞動基準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70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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