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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工程交給承攬商,原事業單位還要管安全嗎?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事前風險評估並告知承攬人;第27條:共同作業時應設協議組織、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巡視與進場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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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事業單位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就交付承攬之事業實施風險評估,將工作環境、危害因素與應採取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告知承攬人,並於承攬期間使承攬人依評估結果確實執行;第27條:與承攬人、再承攬人之工作者共同作業時,原事業單位應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工作之連繫及調整、工作場所之巡視、教育訓練之指導及協助、進場管制;第25條: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雇主責任,原事業單位違反致職災時負連帶賠償責任;第45條:違反第26條、第27條處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交付承攬前:評估與告知(第26條)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第1項: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就交付承攬之事業實施風險評估,將有關工作環境、危害因素與應採取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等評估結果告知該承攬人,並於承攬期間使承攬人依評估結果確實執行。

〔官方〕第26條第2項:「承攬人、再承攬人就其承攬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官方〕第26條第3項:「事業單位將其工作場所、設備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時,應於事前告知其場所、設備危害因素及安全衛生相關注意事項。」

一起做的時候:協議組織(第27條第1項)

〔官方〕第27條第1項: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交付承攬,並與承攬人、再承攬人之工作者共同作業時,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 〔官方〕「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 〔官方〕「二、工作之連繫及調整。」
  • 〔官方〕「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 〔官方〕「四、相關承攬人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指導及協助。」
  • 〔官方〕「五、機械、設備、器具及人員之進場管制。」
  • 〔官方〕「六、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官方〕第27條第2項: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推論〕例如工廠歲修,自己的員工與兩家承攬商在同一區作業,工廠就是原事業單位,要設協議組織、指定現場負責人,並管制誰可以進場。

共同承攬(第28條)

〔官方〕第28條:「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該代表人視為該工程之事業雇主,負本法雇主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

責任誰負(第25條)

〔官方〕第25條第1項: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官方〕第25條第2項:原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罰則(第45條第2款)

〔官方〕第45條第2款:違反第26條、第27條、第28條等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官方〕第43條第4款:違反第26條、第27條、第28條等規定,致發生第37條第2項之災害,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承攬商的工人(本文建議)

  • 進場前問清楚現場負責人是誰、有哪些危害
  • 沒有說明就要求高處或局限空間作業,可以先停下來問
  • 發生職災先撥119,雇主應於8小時內通報重大職災
  • 撥1955或向勞動檢查機構反映

參考來源

  1. 職業安全衛生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25條
    • 第26條
    • 第27條
    • 第28條
    • 第43條第4款
    • 第45條第2款
    • 修正日期民國1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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