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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的工人受傷,誰要負責?勞基法第62條、第63條:承攬人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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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62條:事業單位招人承攬,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補償後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第63條:原事業單位違背職安法對承攬人應負責任規定致職災者,負連帶補償責任。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承攬鏈連帶(第62條)

〔官方〕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官方〕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就其所補償之部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原事業單位(第63條)

〔官方〕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官方〕事業單位違背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怎麼用(本文建議)

〔推論〕受傷勞工可以向承攬鏈上的承攬人、中間承攬人與最後承攬人主張補償,不必只找直接雇主。保留工地位置、派工紀錄、就醫紀錄;職災保險給付另向勞保局申請。

參考來源

  1. 勞動基準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62條第1項、第2項
    • 第63條第1項、第2項
    • 修正日期民國1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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