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斷永久失能後想請勞保失能給付,先分清普通事故和職業傷病
診斷寫永久失能之後,先分這是普通傷害、普通疾病,還是職業傷病。請領資格、應備文件和五年期限分頁對,不把日數換算成你的金額。

治療告一段落,診斷書寫永久失能,搜尋結果常把勞保失能給付、職災失能和還在請的傷病給付放在同一張表。三個名稱可以先後出現在同一段治療裡,但不能加成一個一定請得到的金額,也不能共用同一張申請書的使用時機。
本文是頁面對照,不是失能等級核定,也不是醫療或法律意見。能不能請、對到哪一個項目、金額多少,以勞保局核定為準。身體狀況請先就醫。
三十秒答案:先對第53條的主詞
你要查的名稱是勞工保險失能給付。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保險條例》頁首修正日期為民國115年1月21日。第53條第1項寫: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請領失能補助費。
第54條第1項寫: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發給一次金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增給百分之五十,請領失能補償費。第2項寫:前項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並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除依第五十三條規定發給年金外,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二十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本文不把百分之五十或二十個月乘進第53條的日數,也不認定職業傷病現在要不要改走另一套保險的申請書。
勞保局問答「2. 失能給付的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各如何?」最後更新日期為2026-08-24。請領資格那一句寫: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
第53條寫「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問答頁寫「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問答頁的請領資格沒有寫「普通」。同則問答的給付額度,才把最高第1等級、給付日數1,200日,最低第15等級、給付日數30日,寫在「因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失能者」這一句。本文不把1,200日和30日套到第54條。
還在住院、尚未診斷永久失能的普通傷病給付,是另一條路,見勞保普通傷病給付。
年金和一次金,問答頁分成兩組條件
同一則2026-08-24問答把失能年金寫成兩條:
經審定失能狀態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共計20項。
請領失能年金給付,經審定失能程度符合第1至7等級,並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工作能力減損達70%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
失能一次金也是兩條:符合附表但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者,共計201項。符合「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且於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
問答頁另寫,失能項目依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分精神、神經、眼、耳、鼻、口、胸腹部臟器、軀幹、頭臉頸、皮膚、上肢、下肢等12個失能種類、221個失能項目、15個失能等級。本文不把20項、201項和221個項目加成,也不替診斷書對項目。
第53條第2項寫:前項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者,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其給付標準,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金額不足新臺幣四千元者,按新臺幣四千元發給。
問答頁把年金額度寫成每滿1年,發給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金額不足新台幣4,000元者,按新台幣4,000元發給。條文用「百分之一點五五」「新臺幣四千元」,問答頁用「1.55%」「新台幣4,000元」。本文不把年資乘成你的月金額。
問答頁對平均月投保薪資的取法是:失能年金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失能一次金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即診斷永久失能日期)之當月起前6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平均日投保薪資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30計算。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不予合併計算。這一句寫的是普通事故。級距怎麼對,見投保薪資和最低工資。
第53條第4項寫: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第二項規定條件時,除依前二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兩份文件頁的醫院層級,不要合成一份
應備書件頁最後更新日期為2024-02-19。該頁寫,被保險人請領失能給付時,應檢送下列書據證件,可郵寄或送件至本局申請。第一件是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申請書依規定應洽投保單位蓋章,惟被保險人於退保後一年內診斷永久失能,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自行提出申請,或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或其他情事,未能蓋章者,得說明原因自行請領。
第二件是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該頁寫由被保險人洽請醫療院所診斷出具,並於出具後5日內逕寄本局,被保險人則檢送其中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逕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證明書』。醫院層級在這一頁分成四點。第一點寫:眼、耳、咀嚼嚥下及言語機能、胸腹部臟器(機能失能)、脊柱畸形或運動失能、上下肢機能或皮膚失能者,其失能診斷書應由「衛生福利部醫院評鑑優等以上、醫院評鑑合格之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但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等離島之被保險人申請失能給付時,不在此限。第二點寫:精神失能者,應由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出具;神經失能者,應由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出具;膀胱失能者,應由泌尿科專科醫師診斷出具。第三點寫:其餘失能種類得由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第四點寫: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外失能者,得由原應診之醫院或診所出具。
第三件是勞工保險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申請書及給付收據,限請領年金給付且有符合加發眷屬補助條件之配偶或子女者填具。第四件是經醫學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相關影像圖片。
另一則問答「3. 申請失能給付需要檢送那些文件?」最後更新日期為2026-08-24。標題用「那些」。這則把書件寫成應備下列書件,同樣可郵寄或送件。蓋章、退保後一年內自行申請、診斷書於出具後5日內逕寄、以及眷屬補助申請書的條件,和應備書件頁同一方向。醫院層級的句子不一樣。這則先寫:應由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出具。精神失能者須由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出具。神經失能者須由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出具。膀胱機能失能者須由泌尿科專科醫師診斷出具。下一點寫:依據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規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眼、耳、咀嚼嚥下及言語機能、胸腹部臟器(機能失能)、脊柱畸形或運動失能、皮膚失能、上肢機能、下肢機能申請失能給付時,其失能診斷書應由「衛生福利部醫院評鑑優等以上、醫院評鑑合格之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但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等離島之被保險人申請失能給付時,不在此限。再下一點寫: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外者,得由原應診醫院出具。這則還寫,經醫學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相關影像圖片(如脊柱畸形或運動失能者須附正、側面X光照片或光碟片)。空白表格可電洽本局02-23961266轉分機3666,或逕洽各地辦事處索取。
2024-02-19的應備書件頁沒有這支分機,也沒有X光那一句。送件當天請兩頁都打開。本文不把它們合併成一份醫院清單。
注意事項頁最後更新日期同為2024-02-19。該頁寫:請領失能給付者,需於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之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被保險人仍在治療中,症狀尚未固定時,請不要申請失能給付。經審定符合「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而領取失能給付,或經個別化專業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而請領失能年金者,應自診斷實際永久失能之日由本局逕予退保。同時具備請領失能給付及老年給付條件者,得擇一請領。應按月請領失能年金給付;但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被保險人應審慎選擇,一經本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注意事項用「98年1月1日前」。第53條第4項用「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本文不把這兩個日期寫成同一天。
什麼時候停下來
還在治療、症狀尚未固定:停在注意事項那一句,不要為了對上文字先送失能給付。
事故是職業傷害或職業病:第54條是另一條。應備書件頁和2026-08-24的文件問答都放在勞工保險失能給付底下,兩頁都沒有寫這份書件只限普通事故,也沒有寫職災要改下載另一份申請書。先改看職災概覽,並向勞保局確認應使用哪一種給付名稱。
等級、20項或201項對不對得上這次診斷:由勞保局依失能給付標準審核。本文不看診斷書。
第一次把勞保給付和公司請假放在一起,可以回到第一次核對勞動權益怎麼開始,確認你現在卡的是失能給付,不是加班或資遣。
這些頁面的日期不一樣
本次讀到的條例修正日期是民國115年1月21日。請領資格問答和文件問答的最後更新是2026-08-24。應備書件頁和注意事項頁是2024-02-19。句子有改就以當天頁面為準。
常見問題
公司開的普通診斷書,是不是就能直接請失能給付?
第53條第1項的條件包括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注意事項另寫仍在治療中、症狀尚未固定時請不要申請。兩頁都沒有寫成醫院一蓋章、勞保局就照診斷書的文字給付。
一次請領和按月領,送出之後能不能改?
第53條第4項寫,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注意事項寫,一經本局核付後不得變更,並寫應審慎選擇。是不是你的年資落在該項,由勞保局認定。本文不把「98年1月1日前」和「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收成同一個起算日。
職業傷病可以用同一份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嗎?
本文讀到的兩份文件頁都沒有寫這句結論。第54條的請領名稱是失能補償費。請向勞保局確認應使用哪一種給付名稱,不要用普通事故問答裡的1,200日和30日硬套。
本文不核定失能等級,也不計算個案給付金額。採取行動前請向勞保局確認當日頁面與應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