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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發生職災誰要賠?勞動基準法第63條之1:要派單位與派遣公司連帶負補償責任

首次發布:

勞動基準法第63條之1: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已依勞保等支付費用補償者得主張抵充;因違反安全衛生規定致職災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補償金額得抵充同一事故之賠償。2026-10-17查證。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連帶補償(第63條之1第1項、第2項)

〔官方〕「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官方〕前項之職業災害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支付費用補償者,得主張抵充。

連帶賠償(第63條之1第3項、第4項)

〔官方〕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因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官方〕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依本法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推論

〔推論〕連帶責任代表派遣勞工可以向任一方請求全部補償;補償項目依第59條(醫療費用、工資補償、失能、死亡補償)。

準備(本文建議)

先就醫並撥119;保留出勤與派遣契約資料,向勞工局申訴或撥1955。

參考來源

  1. 勞動基準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59條
    • 第63條之1第1項至第4項
    • 修正日期民國1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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