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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公司欠薪,可以找要派公司付嗎?勞動基準法第22條之1:經處罰或限期給付未付,要派單位30日內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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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22條之1: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27條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要派單位應自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並得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或扣抵要派契約應付費用。2026-10-17查證。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條文(第22條之1)

〔官方〕「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要派單位應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官方〕「要派單位依前項規定給付者,得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或扣抵要派契約之應付費用。」

步驟(推論)

  1. 〔推論〕先向勞工局申訴,讓派遣公司被處罰或收到限期給付命令。
  2. 〔推論〕屆期未給付,以書面向要派單位請求,保留送達證明。
  3. 〔推論〕要派單位應在30日內給付。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11月1日書面請求送達要派公司:要派公司應於12月1日前給付。

參考來源

  1. 勞動基準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22條之1
    • 第27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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