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生、建教生、見習生有什麼保障?勞動基準法第64至69條:書面契約、不得收訓練費、準用工時與職災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64條至第69條: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國中畢業者除外);須簽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並送主管機關備案;不得收取訓練費用;留用期間不得超過訓練期間;工時、童工女工、災害補償等規定準用。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學生等準用。2026-10-17查證。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適用對象(第64條)
〔官方〕「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官方〕第3項: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書面訓練契約(第65條)
〔官方〕須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等,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技術生為未成年人者,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費用與留用(第66條、第67條)
〔官方〕「雇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有關訓練費用。」〔官方〕訓練期滿得留用,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契約訂明留用期間者,不得超過其訓練期間。
準用規定(第69條)
〔官方〕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規定,於技術生準用;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條文仍寫「基本工資」〔官方〕;最低工資法第18條規定:「本法施行後,其他法規關於基本工資之規定,適用本法最低工資之規定。」〔官方〕因此技術生災害補償的薪資計算標準,不得低於最低工資(115年起每月29,500元)〔推論〕。
罰則
〔官方〕違反第65條第1項、第66條至第68條,依第79條第3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訓練期間1年:契約約定留用期間最長1年;約定留用2年者,超過訓練期間的部分違反第6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