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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派公司可以先面試派遣工嗎?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不得面試,違反者派遣勞工90日內可要求直接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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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約前面試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違反且已受領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書面向要派單位表示訂約,要派單位應於十日內協商,逾期未協商或不成立者視為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不得因此對派遣勞工不利處分。2026-10-17查證。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禁止面試(第17條之1第1項)

〔官方〕「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

90日內可要求直接僱用(第17條之1第2項、第3項)

〔官方〕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官方〕要派單位應自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協商;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禁止報復(第17條之1第4項)

〔官方〕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2026年9月1日開始在要派公司工作:90日期限算至11月29日。11月10日書面表示到達,要派公司應於11月20日前協商。

參考來源

  1. 勞動基準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17條之1第1項至第4項
    • 修正日期民國1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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