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接、切割前要做什麼防火防爆?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73條:在有油類或可燃性粉塵之虞的配管、儲槽、油桶熔接熔斷前,應先清除並確認無危險;第174條:不得以氧氣通風換氣;第189條:通風不充分場所使用可燃性氣體及氧氣熔接,軟管、吹管與閥須符合6款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71條:易引起火災及爆炸危險之場所不得設置發火源機械設備,並標示嚴禁煙火、規定勞工不得使用明火;第173條:有危險物或油類、可燃性粉塵存在之虞之配管、儲槽、油桶等容器,從事熔接、熔斷或明火作業前,應事先清除並確認無危險;第174條:熔接、熔斷、金屬加熱及明火作業時,不得以氧氣供為通風或換氣之用;第188條:有易燃液體蒸氣、可燃性氣體或粉塵之場所應有通風換氣除塵等設施;第189條:通風或換氣不充分之場所使用可燃性氣體及氧氣熔接時,軟管吹管不漏氣、接頭確實套牢、供氣前確認吹管關閉、閥設名牌、熔斷時充分通風、作業中斷或完工時關閉供氣閥並拆下軟管;第190條:熔接用可燃性氣體及氧氣容器不得放置於通風不充分或使用煙火之場所、保持40度以下、直立並留置專用板手等12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2款、第43條第1項第2款。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法源與罰則(職業安全衛生法)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雇主對防止機械、設備、墜落、崩塌、爆炸性物質、高壓氣體等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第3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設備及措施之標準。第43條第1項第2款:違反第6條第1項之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官方〕第6條第1項第2款:「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危險場所禁用明火(第171條)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71條:雇主對於易引起火災及爆炸危險之場所,第1款:「不得設置有火花、電弧或用高溫成為發火源之虞之機械、器具或設備等。」第2款:「標示嚴禁煙火及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並規定勞工不得使用明火。」
對容器動火前先清除(第173條)
〔官方〕第173條:「雇主對於有危險物或有油類、可燃性粉塵等其他危險物存在之虞之配管、儲槽、油桶等容器,從事熔接、熔斷或使用明火之作業或有發生火花之虞之作業,應事先清除該等物質,並確認無危險之虞。」
〔推論〕條文要求兩件事:先清除、再確認;只做清洗卻沒有確認,仍不完整。
不得用氧氣通風(第174條)
〔官方〕第174條:從事熔接、熔斷、金屬之加熱及其他須使用明火之作業或有發生火花之虞之作業時,「不得以氧氣供為通風或換氣之用。」
通風不良的場所(第188條、第189條)
〔官方〕第188條第1項:存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致有引起爆炸、火災之虞之工作場所,應有通風、換氣、除塵、去除靜電等必要設施。
〔官方〕第189條:通風或換氣不充分之工作場所,使用可燃性氣體及氧氣從事熔接、熔斷或金屬之加熱作業時,第1款:氣體軟管或吹管應使用不因其損傷、摩擦導致漏氣者;第3款:供氣前應確定吹管在關閉狀態或軟管確實止栓;第4款:供氣口之閥或旋塞應設置標示使用者之名牌;第6款:作業中斷或完工離開時,供氣口之閥或旋塞應予關閉,將氣體軟管自供氣口拆下,或移放於自然通風良好之場所。
熔接用鋼瓶(第190條)
〔官方〕第190條第1款:容器不得設置、使用、儲藏或放置於通風或換氣不充分之場所、使用煙火之場所或其附近;第2款:保持容器之溫度於攝氏四十度以下;第3款:容器應直立穩妥放置;第4款:使用時,應留置專用板手於容器閥柄上,以備緊急時遮斷氣源。
對照現場(推論)
〔推論〕切割裝過機油的空油桶,只倒空沒有清洗確認就動火:不符第173條。
〔推論〕地下室焊接覺得悶,打開氧氣鋼瓶吹一吹:違反第174條,氧氣會助燃。
動火前(本文建議)
- 確認周遭有無油類、溶劑與粉塵並先清除
- 午休離開時關閉供氣閥
- 現場備妥滅火器
- 有疑問撥1955或洽勞動檢查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