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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上用的化學品,公司要給什麼資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0條:危害性化學品要標示、製備清單、揭示安全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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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0條:雇主對危害性化學品應予標示、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資料表,並採取通識措施;供應者提供前應標示並提供安全資料表。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5條規定標示事項,第15條安全資料表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違反第10條第1項,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5萬至300萬元罰鍰。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法律怎麼規定(第10條)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0條第1項:「雇主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予標示、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資料表,並採取必要之通識措施。」

〔官方〕第10條第2項: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提供前項化學品與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前,應予標示及提供安全資料表;資料異動時,亦同。

容器上要標什麼(通識規則第5條、第7條)

〔官方〕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5條第1項:雇主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應明顯標示下列事項,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

  1. 危害圖式
  2. 內容:名稱、危害成分、警示語、危害警告訊息、危害防範措施、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官方〕第7條:危害圖式形狀為直立四十五度角之正方形,圖式符號應使用黑色,背景為白色,並有紅框。

可以不標示的情形(第8條)

〔官方〕第8條第3款:勞工使用之可攜帶容器,其危害性化學品取自有標示之容器,且僅供裝入之勞工當班立即使用者,得免標示。

〔推論〕所以從大桶分裝到小瓶、要放到隔天或給別班用,就不屬第3款,小瓶也要標示。

安全資料表(第12條、第15條)

〔官方〕第12條第1項:雇主對含有危害性化學品或符合附表三規定之每一化學品,應依附表四提供勞工安全資料表。

〔官方〕第15條第1項: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應依實際狀況檢討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正確性,適時更新,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

通識措施(第17條)

〔官方〕第17條第1項:雇主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1. 訂定危害通識計畫,執行紀錄保存三年
  2. 製作危害性化學品清單
  3. 將安全資料表置於工作場所易取得之處
  4. 使勞工接受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之教育訓練
  5. 其他使勞工確實知悉危害性化學品資訊之必要措施

罰則(職安法第43條、第44條)

〔官方〕第43條第1款:違反第10條第1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官方〕第44條第1項:違反第10條第2項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勞工可以做什麼(本文建議)

  • 開工前看容器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的防護措施
  • 找不到安全資料表或標示,先向主管或職安人員反映
  • 撥1955或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訴;發生身體不適立即就醫,緊急狀況撥119

參考來源

  1. 職業安全衛生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10條
    • 第43條
    • 第44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4年12月19日
  2.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5條
    • 第7條
    • 第8條
    • 第12條
    • 第15條
    • 第17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5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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