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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化糞池、下人孔前要注意什麼?缺氧症預防規則第3條:氧氣濃度未滿18%就是缺氧;第16條作業前測定、第21條監視人員、第28條置救援人員

首次發布:

缺氧症預防規則第3條:缺氧指空氣中氧氣濃度未滿百分之十八;第2條列出人孔、暗渠、儲槽、置放糞尿污水之槽溝、穀倉、發酵槽等缺氧危險場所;第5條應換氣保持18%以上且不得使用純氧;第16條作業前確認氧氣及硫化氫濃度並記錄保存3年;第20條指定缺氧作業主管、第21條指派監視人員、第23條有立即危險應停止作業並退避、第25條至第28條呼吸防護具與救援人員。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先記住一個數字(第3條)

〔官方〕缺氧症預防規則第3條第1款:「缺氧:指空氣中氧氣濃度未滿百分之十八之狀態。」

哪些地方會缺氧(第2條)

〔官方〕第2條第2項列出缺氧危險場所,包括:長期間未使用之水井、坑井、豎坑、隧道、沈箱之內部;供裝設電纜、瓦斯管或其他地下敷設物使用之暗渠、人孔或坑井之內部;滯留或曾滯留雨水、河水或湧水之槽、暗渠、人孔或坑井之內部;穀物或飼料之儲存、果蔬之燜熟、種子之發芽或蕈類之栽培等使用之倉庫、地窖之內部;置放或曾置放醬油、酒類、酵母或其他發酵物質之儲槽、地窖之內部。

〔官方〕第2條第2項第11款:「置放糞尿、腐泥、污水、紙漿液或其他易腐化或分解之物質之儲槽、船艙、槽、管、暗渠、人孔、溝、或坑井等之內部。」

進去前:換氣與測定(第5條、第16條)

〔官方〕第5條第1項: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應予適當換氣,以保持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在百分之十八以上。但為防止爆炸、氧化或作業上有顯著困難致不能實施換氣者,不在此限。第2項:「雇主依前項規定實施換氣時,不得使用純氧。」

〔官方〕第16條:雇主於當日作業開始前、所有勞工離開作業場所後再次開始作業前及勞工身體或換氣裝置等有異常時,應確認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硫化氫等其他有害氣體濃度。「前項確認結果應予記錄,並保存三年。」

誰要在場(第17條、第20條、第21條)

〔官方〕第17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對進出各該場所勞工,應予確認或點名登記。」

〔官方〕第20條:雇主應於每一班次指定缺氧作業主管,決定作業方法並指揮勞工作業、確認換氣裝置與測定儀器等狀況。

〔官方〕第21條:雇主應指派一人以上之監視人員,隨時監視作業狀況,發覺有異常時,應即與缺氧作業主管及有關人員聯繫,並採取緊急措施。

出事時(第23條、第25條至第28條)

〔官方〕第23條第1項: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如發現從事該作業之勞工有立即發生缺氧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從事該作業之全部勞工即刻退避至安全場所。

〔官方〕第25條:未能依規定實施換氣時,應置備適當且數量足夠之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戴用。

〔官方〕第28條:「雇主應於缺氧危險作業場所置救援人員,於其擔任救援作業期間,應提供並使其使用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

〔推論〕第28條要求救援人員本身也要戴空氣呼吸器;同事倒下時,沒有呼吸防護具就下去拉人,可能變成第二位受害者。

教育訓練(第24條)

〔官方〕第24條:雇主對從事缺氧危險作業之勞工,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施予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罰則(職安法第6條、第43條)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7款:雇主對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第43條第2款:違反第6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現場口訣(本文建議)

  • 先測、再通風、有人看、才進去
  • 測定紀錄、點名表留存,換班或休息後重測
  • 有人倒在槽內:不要直接下去,立刻撥119,等有呼吸防護具的救援人員
  • 被要求在沒有測定的情況下進入,可以向1955反映

參考來源

  1. 缺氧症預防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2條
    • 第3條
    • 第5條
    • 第16條
    • 第17條
    • 第20條
    • 第21條
    • 第23條
    • 第24條
    • 第25條
    • 第28條
    • 修正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2. 職業安全衛生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6條第1項第7款
    • 第43條第2款
    • 修正日期民國1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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