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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未投保職災保險,保險人先付給付再向雇主收回?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36條:限期令雇主繳納,未投保罰2萬至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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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36條: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為勞工辦理投保,勞工遭遇職業傷病請領保險給付者,保險人發給保險給付後,於給付範圍內以書面行政處分令投保單位限期繳納;第12條規定應於到職當日投保;第96條未依規定投保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先發給付(第36條第1項)

〔官方〕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二條規定,為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且勞工遭遇職業傷病請領保險給付者,「保險人發給保險給付後,應於該保險給付之範圍內,確認投保單位應繳納金額,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繳納」。

〔推論〕也就是勞工不必因為雇主沒投保就領不到;收回的對象是雇主。

誰要投保(第6條)

〔官方〕年滿十五歲以上,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之雇主之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未滿十五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亦適用之。

什麼時候投保(第12條)

〔官方〕投保單位應於勞工到職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勞工於其雇主領有執業證照、依法辦理登記或設有稅籍前到職者,雇主應於領有執業證照、辦理登記或設有稅籍之當日辦理投保手續;離職當日應辦理退保。

和雇主補償的關係

〔官方〕第36條第2項規定,投保單位已依前項規定繳納者,其所屬勞工請領之保險給付得抵充其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應負擔之職業災害補償。

罰則(第96條)

〔官方〕投保單位或雇主未依第十二條規定,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受傷後(本文建議)

  • 先就醫並保存診斷書
  • 記下受傷時間、地點與經過,請同事作證
  • 保存薪資轉帳與出勤紀錄,證明受僱關係
  • 撥1955詢問申請方式

參考來源

  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6條
    • 第12條
    • 第36條
    • 第96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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