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資遣後勞保會斷嗎?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之1:年資合計滿15年被裁減資遣,可自願繼續參加普通事故保險到符合老年給付,保費自付80%
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之1: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第15條第5款:保費由被保險人負擔80%、中央政府補助20%。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離職退保當日辦理,投保單位未辦者2年內申請;投保薪資以資遣時為準;不給傷病給付;再就業符合加保資格者不得繼續加保。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條件(第9條之1)
〔官方〕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之1第1項:「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推論〕三個條件要同時成立:勞保年資合計滿15年、離職原因是被裁減資遣、本人自願。自請離職、退休或被解僱,不在條文範圍。
〔本文自行計算〕勞保年資合計14年8個月時被資遣,未滿15年,不符合第9條之1;合計15年2個月時被資遣,符合年資條件。
保費誰出(第15條第5款)
〔官方〕第15條第5款:「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什麼時候要辦(辦法第2條、第3條)
〔官方〕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第3條第1項:「申請繼續加保者,應於離職退保之當日由原投保單位辦理繼續加保手續。但投保單位未於離職退保當日為其辦理繼續加保或被保險人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繼續加保者,應於被保險人離職退保之當日起二年內辦理繼續加保手續。」
〔官方〕第2條第2項:原投保單位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因其他原因結束營業,與繼續加保者有勞資爭議,或遷址不明,致不能辦理繼續加保時,繼續加保者得以保險人委託之有關團體為投保單位,或逕向保險人申請繼續加保。
〔官方〕第3條第3項:保險效力之開始,自繼續加保申請書送達保險人或郵寄之翌日起算。
要準備什麼(辦法第4條)
〔官方〕第4條第1項:申請繼續加保者,應備具繼續加保申請書,以及裁減資遣證明文件、地方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或協商紀錄影本;原投保單位結束營業者,得檢附結束營業相關證明文件代之。
投保薪資與給付(辦法第6條、第7條)
〔官方〕第6條第1項:「繼續加保者,其投保薪資以被裁減資遣當時之投保薪資為準。」
〔官方〕第7條:「繼續加保者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除不予傷病給付外,其他保險給付應依本條例規定辦理。」
找到新工作(辦法第5條)
〔官方〕第5條第1項:「繼續加保者再從事工作,並符合本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之加保資格,不得依本辦法繼續加保。」
〔推論〕新工作由新雇主加保後,就回到一般被保險人身分;依第15條第1款,受僱於五人以上公司行號等被保險人的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投保單位負擔70%。
決定前(本文建議)
- 先到勞保局e化服務查自己的勞保年資是否滿15年
- 資遣通知書、非自願離職證明要保存,申請時會用到
- 想領失業給付或處理健保,另外辦理,各自有不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