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老年給付怎麼領?第58條:年資滿15年領年金、未滿領一次金,請領年齡逐步提高到65歲
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年滿請領年齡且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請領老年年金,未滿15年請領老年一次金;97年7月17日修正條文施行前有年資者,符合條件可選一次請領,核付後不得變更。請領年齡依施行日起第10年提高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至65歲為限。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證日2026-10-17。
年金或一次金(第58條第1項)
| 保險年資合計 | 給付 |
|---|---|
| 滿15年 | 老年年金給付 |
| 未滿15年 | 老年一次金給付 |
〔官方〕條文以「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為基準,請領年齡另依第5項提高〔官方〕。
請領年齡提高(第58條第5項)
「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官方〕
自己的法定請領年齡,可用勞保局e化服務查詢(本文建議)。
舊年資可選一次請領(第58條第2項)
97年7月17日修正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符合下列之一,除依第1項請領外,也可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官方〕:
-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其他規定
- 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第58條第3項)〔官方〕。
- 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30條五年時效之限制(第58條第4項)〔官方〕。
- 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第58條第6項)〔官方〕。
勞保和勞退不一樣
勞保老年給付由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勞退個人專戶由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官方〕;兩者分開請領〔推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