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幫我保勞保怎麼辦?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罰應負擔保費4倍,勞工損失由公司賠償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投保單位未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由投保單位依給付標準賠償;保費轉嫁勞工負擔處2倍罰鍰並退還;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處4倍罰鍰。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三種情形(第72條)
| 情形 | 處罰 |
|---|---|
| 未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 | 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前一日或離職日止應負擔保費之四倍罰鍰;勞工損失由投保單位依給付標準賠償 |
| 應由投保單位負擔的保費改由被保險人負擔 | 應負擔保費金額二倍罰鍰,並退還保費 |
| 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 | 短報或多報保費金額四倍罰鍰,並追繳溢領給付;勞工損失由投保單位賠償 |
〔官方〕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雇主每月應負擔保費1,800元,未加保10個月:應負擔保費18,000元,罰鍰為4倍即72,000元。
勞工的損失
〔推論〕未加保期間發生傷病、生育等事故,勞工可依第72條第1項請求投保單位依勞保給付標準賠償。
怎麼查(本文建議)
用勞保局網站或App查投保紀錄;高薪低報另見下方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