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願離職後怎麼申請失業給付?條件、金額與流程說明
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的非自願離職(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或依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第20條情形離職),且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登記後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訓,可在退保後兩年內申請失業給付。
非自願離職後,若符合就業保險法規定的請領條件,可在退保後兩年內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勞動力發展署各地就業服務站)辦理求職登記、失業認定,申請失業給付。給付金額按退保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60% 計算,一般最長發給六個月;退保時已滿 45 歲或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九個月。
請領條件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申請失業給付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項:
一、非自願離職
法條定義的「非自願離職」包括: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定期契約到期後,只要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且到期後一個月仍未就業,也視為非自願離職。
二、就業保險年資滿一年
退保當日前三年內,就業保險投保年資合計要達到一年(365天)以上。
三、具工作能力與繼續工作意願,且求職登記後 14 天仍未獲推介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後,機構應在 14 天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若未能媒合,機構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並轉請勞保局核發首月給付。
不確定自己是否符合資格,可先使用失業給付資格前測工具初步確認。「自請離職」與「被資遣」的法律差別,可參考自請離職與被資遣的法律差別。
給付金額與加給
依就業保險法第16條,給付按退保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60% 按月發給:
- 一般情形:最長 六個月
- 退保時已年滿 45 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最長 九個月
眷屬加給(第19-1條)
請領期間若有受你扶養、且無工作收入的眷屬——包括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每一人可加給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10%,最多計至 20%(即最多兩人份)。
失業期間兼職的影響(第17條)
- 當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就業保險法第17條仍用「基本工資」一詞;自114年起由最低工資取代。勞動部公告115年1月1日起每月最低工資為 29,500 元):該月不得請領失業給付。
- 當月工作收入未超過該門檻:收入加上失業給付的合計,超過平均月投保薪資 80% 的部分,從給付中扣除;但合計低於該門檻時不扣除。實際門檻以勞動部當年度最低工資公告為準。
申請步驟
依就業保險法第25條,申請人應在退保後兩年內親自辦理,帶齊以下文件:
- 離職證明文件:由前雇主或縣市主管機關開立,載明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若取得有困難,得向服務機構說明理由以書面代替。
-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的證件)。
- 親自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填寫失業認定與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並接受就業諮詢。
- 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後,14 天內推介就業或職訓;未能媒合者,翌日完成失業認定,核發首月給付。
申請文件不齊者,七天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視為未申請。
想事先確認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是什麼、如何取得,可參考非自願離職證明是什麼?一定要拿嗎?。
每月失業再認定
繼續請領時,依第29條,應於前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二年內,每個月親自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再認定;未經再認定者,應停止發給。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得提出醫療機構證明,以書面陳述理由委託他人辦理。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依第18條,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滿三個月以上者,得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按其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的 50% 一次發給。其餘未請領部分不再發給;這不是在領滿失業給付之外再加一筆。
離職後健保的維持
退保後,健保不會自動續保,需另行加入職業工會、公所或以眷屬身分附加。詳情請參考資遣後勞保健保怎麼辦?。
常見問題
自願離職可以申請失業給付嗎?
原則上不行。失業給付以「非自願離職」為前提;如果離職文件上寫了「自願離職」,但實際情形是雇主因法定事由要求你離開,存在爭議空間——是否符合非自願離職認定,屬個案判斷,建議先撥 1955 釐清,再視認定結果辦理。
定期契約到期不續約,算非自願離職嗎?
不一定是自動認定。第11條規定,定期契約到期離職,只有在「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且「到期後逾一個月未就業」時,才視為非自願離職。若你很快就找到下一份工作,就不符合這個前提。
失業給付最多可以領幾個月?如果領完還沒找到工作怎麼辦?
依第16條,一般情形最長六個月(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九個月)。領滿給付期間者,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自領滿之日起二年內再次請領者,失業給付以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原為六個月者即三個月,原為九個月者即四個半月),不要把上限寫死成一律三個月。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等情形,得依法延長給付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是否延長及對象,依當時辦法與公告為準,本文不代為預測。
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可以出國嗎?
請領期間不得出境,因為出境視為無繼續工作意願,可能導致給付停止;若有特殊情況,建議事先洽服務機構確認。法條本身未逐字列出「出境停發」措辭,但行政實務如此執行,請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最新告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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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
資料來源
- 就業保險法第11條(民國111年1月12日修正,現行有效)
- 就業保險法第16條(同上)
- 就業保險法第17條(同上)
- 基本(最低)工資的意義(勞動部,115年1月1日起每月最低工資29,500元)
- 就業保險法第18條(同上)
- 就業保險法第19-1條(同上)
- 就業保險法第24條(同上)
- 就業保險法第25條(同上)
- 就業保險法第29條(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