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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沒提繳或少提繳勞退怎麼辦?滯納金每日3%、離職後5年內可求償

首次發布: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雇主提繳不得低於每月工資6%。第53條:未按時提繳或繳足者,每逾一日加徵應提繳金額3%滯納金至一倍為止,經限期仍未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第31條: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請求損害賠償,請求權自離職時起5年。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提繳義務(第14條第1項)

雇主應為適用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官方〕。

滯納金與強制執行(第53條)

  • 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官方〕。
  • 經勞保局限期令其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官方〕。

勞工可以求償(第31條)

  • 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官方〕。
  • 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官方〕。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月提繳工資4萬元,應提繳2,400元;若只提繳1,200元,每月短少1,200元,12個月短少1萬4,400元。

怎麼查(本文建議)

用勞保局e化服務或勞退專戶查詢,比對提繳工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先向公司反映,再向勞保局或地方勞工局檢舉。

參考來源

  1. 勞工退休金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14條第1項
    • 第31條
    • 第53條第1項、第2項
    • 修正日期民國108年5月15日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發布前經 AI 覆核,未經逐篇人工覆核。內容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數字與可否申請請以文中列出的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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