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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退休金多久沒領會消滅?勞基法第58條:自退休次月起5年,不得讓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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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58條: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勞工得開立退休金專戶,專戶存款不得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時效(第58條第1項)

〔官方〕「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保護(第58條第2項至第4項)

  • 〔官方〕「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 〔官方〕勞工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勞工退休金之用;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115年10月退休:自115年11月起算5年,至120年10月底前要行使請求權(實際末日依民法期間計算)。

給付期限

〔推論〕雇主給付舊制退休金的期限依第55條第3項規定,逾期依第78條處罰;本文另見下方連結。

提醒(本文建議)

新制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的請領規定不同,見勞退文章。

參考來源

  1. 勞動基準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58條第1項至第4項
    • 修正日期民國113年7月31日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發布前經 AI 覆核,未經逐篇人工覆核。內容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數字與可否申請請以文中列出的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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