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制退休金多久沒領會消滅?勞基法第58條:自退休次月起5年,不得讓與扣押
勞基法第58條: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勞工得開立退休金專戶,專戶存款不得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時效(第58條第1項)
〔官方〕「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保護(第58條第2項至第4項)
- 〔官方〕「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 〔官方〕勞工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勞工退休金之用;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115年10月退休:自115年11月起算5年,至120年10月底前要行使請求權(實際末日依民法期間計算)。
給付期限
〔推論〕雇主給付舊制退休金的期限依第55條第3項規定,逾期依第78條處罰;本文另見下方連結。
提醒(本文建議)
新制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的請領規定不同,見勞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