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大量裁員要提前多久通知?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60日前提出解僱計畫書,未通知罰10萬到50萬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依廠場規模訂出60日內解僱人數門檻;第4條規定應於符合情形之日起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工會、勞資會議勞方代表或相關勞工並公告揭示,天災事變突發事件除外。違反依第17條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日連續處罰。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什麼算大量解僱(第2條第1項)
| 同一廠場僱用人數 | 60日內解僱人數 |
|---|---|
| 未滿30人 | 逾10人 |
| 30人以上未滿200人 | 逾三分之一或單日逾20人 |
| 200人以上未滿500人 | 逾四分之一或單日逾50人 |
| 500人以上 | 逾五分之一或單日逾80人 |
| 同一事業單位 | 60日內逾200人或單日逾100人 |
〔官方〕人數計算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46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60日前通知(第4條)
〔官方〕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第2條規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官方〕計畫書應記載解僱理由、部門、日期、人數、選定標準、資遣費計算方式及輔導轉業方案等。
罰則(第17條)
〔官方〕未於期限前通知並公告揭示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通知或公告揭示;屆期未通知或公告揭示者,按日連續處罰。
欠薪的負責人限制出國(第12條)
〔官方〕大量解僱時積欠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達法定金額(例如僱用10人以上未滿30人者總額達300萬元),經限期清償屆期未清償,中央主管機關得函請禁止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