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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大量裁員要提前多久通知?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60日前提出解僱計畫書,未通知罰10萬到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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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依廠場規模訂出60日內解僱人數門檻;第4條規定應於符合情形之日起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工會、勞資會議勞方代表或相關勞工並公告揭示,天災事變突發事件除外。違反依第17條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日連續處罰。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什麼算大量解僱(第2條第1項)

同一廠場僱用人數60日內解僱人數
未滿30人逾10人
30人以上未滿200人逾三分之一或單日逾20人
200人以上未滿500人逾四分之一或單日逾50人
500人以上逾五分之一或單日逾80人
同一事業單位60日內逾200人或單日逾100人

〔官方〕人數計算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46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60日前通知(第4條)

〔官方〕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第2條規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官方〕計畫書應記載解僱理由、部門、日期、人數、選定標準、資遣費計算方式及輔導轉業方案等。

罰則(第17條)

〔官方〕未於期限前通知並公告揭示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通知或公告揭示;屆期未通知或公告揭示者,按日連續處罰。

欠薪的負責人限制出國(第12條)

〔官方〕大量解僱時積欠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達法定金額(例如僱用10人以上未滿30人者總額達300萬元),經限期清償屆期未清償,中央主管機關得函請禁止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

參考來源

  1.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2條
    • 第4條
    • 第12條
    • 第17條
    • 修正日期民國10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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