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場所的瓦斯鋼瓶、氧氣鋼瓶怎麼放才合規?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6條:高壓氣體容器使用時應加固定、不得在容器上試焊;第107條:搬運保持攝氏40度以下、護蓋旋緊;第108條:可燃性、毒性氣體與氧氣鋼瓶分開貯存,周圍2公尺內不得放置煙火及易燃物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5條: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消費依高壓氣體設備及容器有關安全規則辦理;第106條:儲存高壓氣體之容器不論盛裝或空容器,確知用途、標明品名不得任意灌裝轉裝、不得擅自變更外表顏色、使用時加固定、搬動不得粗莽、焊接時不得在容器上試焊、妥善管理;第107條:搬運時溫度保持攝氏40度以下、使用專用手推車直立、護蓋旋緊、不得以電磁鐵吊鏈繩子直接吊運、卸車使用緩衝板、載運可燃性氣體備滅火器、載運車輛有警戒標誌等10款;第108條:貯存場所警戒標示禁止煙火、周圍2公尺內不得放置煙火及著火性引火性物品、盛裝與空容器分區、可燃性毒性氣體與氧氣鋼瓶分開貯存、加固定裝妥護蓋、保持40度以下、通路面積20%以上、比空氣重之氣體注意低漥處通風等10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6款、第43條第1項第2款。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法源與罰則(職業安全衛生法)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雇主對防止機械、設備、墜落、崩塌、爆炸性物質、高壓氣體等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第3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設備及措施之標準。第43條第1項第2款:違反第6條第1項之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官方〕第6條第1項第6款:「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使用中的容器(第106條)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5條: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消費等,應依高壓氣體設備及容器有關安全規則之規定辦理。
〔官方〕第106條:雇主使用於儲存高壓氣體之容器,「不論盛裝或空容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第1款:確知容器之用途無誤者,方得使用
- 第2款:「容器應標明所裝氣體之品名,不得任意灌裝或轉裝。」
- 第3款:容器外表顏色,不得擅自變更或擦掉
- 第4款:「容器使用時應加固定。」
- 第5款:容器搬動不得粗莽或使之衝擊
- 第6款:「焊接時不得在容器上試焊。」
- 第7款:容器應妥善管理、整理
搬運(第107條)
〔官方〕第107條第1款:溫度保持在攝氏四十度以下;第2款:場內移動儘量使用專用手推車等,務求安穩直立;第3款:以手移動容器,應確知護蓋旋緊後,方直立移動。
〔官方〕第4款:「容器吊起搬運不得直接用電磁鐵、吊鏈、繩子等直接吊運。」第5款:裝車或卸車應確知護蓋旋緊,卸車時必須使用緩衝板或輪胎。
〔官方〕第7款:載運可燃性氣體時要置備滅火器;載運毒性氣體時要置備吸收劑、中和劑、防毒面具等;第8款:盛裝容器之載運車輛,應有警戒標誌;第10款:搬運中發現溫度異常高昇時,應立即灑水冷卻。
貯存(第108條)
〔官方〕第108條第1款:貯存場所應有適當之警戒標示,禁止煙火接近;第2款:「貯存周圍二公尺內不得放置有煙火及著火性、引火性物品。」
〔官方〕第3款:盛裝容器和空容器應分區放置;第4款:「可燃性氣體、有毒性氣體及氧氣之鋼瓶,應分開貯存。」第5款: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第6款:容器應保持在攝氏四十度以下。
〔官方〕第8款:通路面積以確保貯存處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為原則;第10款:貯存比空氣重之氣體,應注意低漥處之通風。
對照現場(推論)
〔推論〕廚房後場的桶裝瓦斯沒有鍊條固定、旁邊堆紙箱:不符第106條第4款與第108條第2款。
〔推論〕倉庫把氧氣鋼瓶與乙炔鋼瓶綁在同一處:不符第108條第4款分開貯存的要求。
〔推論〕用吊車鋼索直接綁鋼瓶吊上樓:不符第107條第4款。
每天開工前(本文建議)
- 鋼瓶有沒有固定、護蓋有沒有裝
- 空瓶與實瓶分開放並標示
- 鋼瓶周圍2公尺內清掉紙箱與易燃物
- 有疑問撥1955或洽勞動檢查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