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失業給付期間打工會被扣嗎?就業保險法第17條:收入超過最低標準不得領,未超過者合計逾投保薪資80%部分扣除
就業保險法第17條:失業期間另有工作,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未超過者,該月工作收入加失業給付總額超過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領取傷病給付、職訓生活津貼等期間不得同時請領。2026-10-17查證。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條文(第17條第1項)
〔官方〕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官方〕條文仍寫基本工資;最低工資法第18條規定:「本法施行後,其他法規關於基本工資之規定,適用本法最低工資之規定。」〔推論〕因此以最低工資(115年每月29,500元)比對。
不得同時請領(第17條第2項)
〔官方〕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領取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平均月投保薪資40,000元,失業給付24,000元,打工收入10,000元:合計34,000元;80%上限為32,000元,超過2,000元,失業給付扣為22,000元。
準備(本文建議)
打工收入要主動向就業服務站申報,避免日後被追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