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給付沒領完就找到工作?就業保險法第18條: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未領金額50%一次發
就業保險法第18條: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就業保險滿三個月以上者,得申請按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50%,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條文(第18條)
〔官方〕「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滿三個月以上者,得向保險人申請,按其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三個條件
- 〔官方〕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第11條第1項第1款:非自願離職退保前三年內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辦理求職登記等)。
- 〔官方〕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
- 〔官方〕參加就業保險滿三個月以上。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每月失業給付2萬元、可領6個月,領了2個月後就業並投保滿3個月:尚未請領4個月共8萬元,獎助津貼為8萬×50%=4萬元。
提醒(本文建議)
新工作投保滿3個月後才可申請,向勞保局提出;失業給付申請步驟見下方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