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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沒領完就找到工作?就業保險法第18條: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未領金額50%一次發

首次發布:

就業保險法第18條: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就業保險滿三個月以上者,得申請按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50%,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條文(第18條)

〔官方〕「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滿三個月以上者,得向保險人申請,按其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三個條件

  1. 〔官方〕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第11條第1項第1款:非自願離職退保前三年內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辦理求職登記等)。
  2. 〔官方〕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
  3. 〔官方〕參加就業保險滿三個月以上。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每月失業給付2萬元、可領6個月,領了2個月後就業並投保滿3個月:尚未請領4個月共8萬元,獎助津貼為8萬×50%=4萬元。

提醒(本文建議)

新工作投保滿3個月後才可申請,向勞保局提出;失業給付申請步驟見下方連結。

參考來源

  1. 就業保險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1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
    • 第18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1年1月12日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發布前經 AI 覆核,未經逐篇人工覆核。內容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數字與可否申請請以文中列出的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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