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停期間,年資、特休、勞健保和勞退怎麼處理?(含按日請)
育嬰留職停薪是勞雇合意暫停履行契約,不是請假: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除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勞動部問答連特休年資也一併說明;勞保與就保可續保(不含職災保險),健保與勞退各有作法;津貼是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加政府20%補助。本文逐項對照官方原文,並標示年度與推論。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前,除了「能不能請」,還需要弄清楚請了之後年資怎麼算、特休會不會少、勞保健保還在不在、勞退有沒有斷。這些規定分散在性別平等工作法、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勞保局與健保署的公告裡。本文把它們放在同一張表對照,查證日為2026-10-16;不替個案算金額、不判斷個案權益。推論的句子一律以〔推論〕標示,官方沒有說明的地方直接寫「官方未說明」。
申請資格、預告期間與復職的基本規定,請看育嬰留職停薪怎麼申請?,本文不重複。
先看對照表
| 項目 | 官方怎麼寫 | 主要出處 |
|---|---|---|
| 工資 | 雇主不須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工資 | 勞動部問答(更新日期2026-03-20) |
| 工作年資 | 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 |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4條 |
| 特別休假 | 計算勞基法第38條的工作年資時亦同,期間「得」不併入 | 勞動部問答二之Q5 |
| 勞保、就保 | 得繼續參加;原由雇主負擔的保險費免繳,自付部分得遞延三年繳納;不含職災保險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第2項、施行細則第9條、勞保局 |
| 健保 | 可在原投保單位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投保,也可轉出;首次按日請時,雇主當月全月健保費由勞動部補助一次 | 健保署文件 |
| 勞退 | 勞保局於留停前一日停繳,留停期滿翌日自動恢復(115年1月1日起申請者) | 勞保局常見問答 |
| 育嬰津貼 | 平均月投保薪資60%,加政府20%薪資補助,每一子女最長6個月 | 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勞保局 |
| 全勤獎金、考績 | 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 |
留職停薪和請假不一樣
勞動部問答(「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相關問答Q&A,更新日期2026-03-20)一之Q2說明:「留職停薪」在勞動法令上是勞雇雙方合意「暫時停止勞動契約之履行」,該期間受僱者暫時停止提供勞務,可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而「假」屬於勞工依法向雇主提出免除出勤義務之請求,並不影響年資計算。雇主不須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工資,但父母可各請領最長6個月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115年1月1日起可以「按日」申請的彈性育嬰留停,勞動部問答二之Q1說明「以日申請性質上仍為育嬰留停」,所以下面各項的規定,按日請和整段請相同;差別在津貼按比例發給與健保補助,見後面兩節。
年資與特休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4條:「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
勞動部問答二之Q5進一步說明:計算勞動基準法第38條特別休假的工作年資時亦同,因為留職停薪是勞雇雙方合意暫時停止勞動契約的履行,期間「得」不併入工作年資計算。官方舉的例子是:小羊1月1日到職,因為請了10天的育嬰留停,所以他要工作到隔年的1月10日,才算年資滿1年,1月11日開始才能享有特休7天(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同一則問答也寫了兩個提醒:
- 勞動部呼籲雇主可以優於法令規定,把以日申請的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併入工作年資計算,理由是對公司內部作業計算上比較簡便;問答並說實務上確實有公司優於勞基法給予特休。
- 實施辦法的文字是「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所以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個別約定若有計入年資的約定,從其約定。
官方問答寫的例子到特休為止。其他年資的官方說法分開看:
- 舊制退休金年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5月21日(85)台勞動三字第116217號函(舊函,以字號查詢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談的是勞工「留職停薪」期間於計算退休金之工作年資時應否扣除,函文寫:「現行法令並無規定,惟基於衡平原則,除勞資雙方另有約定外,似宜扣除」,並說退休金年資基數計算可由事業單位自行參酌上述原則辦理。要注意:這是85年的舊函,用語是「似宜」,不是強制規定,也不是專為育嬰留職停薪所寫;是否沿用於現行新舊制退休金,函文沒有寫,本文不代為臆測。
- 資遣費年資。 本文沒有找到專門針對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資遣費年資的函釋,實施辦法第4條的文字是「工作年資」,沒有限定特休。請洽勞動部1955或地方勞工局。
另外,平均工資的計算也有規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7款,依勞基法第2條第4款計算平均工資時,留職停薪的期間不計入。
勞保與就保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第2項:「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勞保局的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頁面(最後更新日期2025-12-19)列出的重點:
- 效力。 繼續加保效力自留職停薪起始當日起算,至留職停薪訖日為止;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合計不得逾2年。
- 範圍。 被保險人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符合就業保險法加保規定者,同時繼續參加就業保險),不包括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9條也寫: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不包括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並應於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
- 保險費。 原由雇主負擔的保險費免予繳納(雇主如為公家單位,仍由各機關、學校於年度預算人事費用下勻應);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的保險費,得申請遞延3年繳納,要在申請書的欄位勾選。
- 投保薪資。 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調整投保薪資。
- 只申請津貼、不續保。 申請日在115年1月1日(含)以後的育嬰津貼案件,員工如選擇不續保,由勞保局主動自其育嬰留停前一日退保,並自留停期限屆滿翌日主動恢復加保,投保單位不用另外申報;未申請育嬰津貼也未續保的,投保單位應於員工育嬰留停前一日申報退保,並於復職當日申報加保。
- 按日請的申報。 該頁寫明,配合彈性育嬰留停自115年1月1日起施行,投保單位可累積多日後一次同時辦理津貼及續保相關作業。
- 任職未滿六個月。 該頁引用勞動部104年4月27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0693號令釋:若雇主同意任職未滿6個月的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該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繼續參加原有的社會保險。
保險年資方面,勞保局2023-04-28新聞稿(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繼續參加勞保及就保,累積年資有保障)寫的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仍可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並可持續累積保險年資;同一篇稿寫到續保期間原由雇主負擔的70%保險費不須繳納、被保險人應負擔的20%可選擇遞延3年(這是2023年稿件中的比例,現行比例以勞保局當期公告為準)。
健保
勞保局的頁面談的是勞保與就保;健保是另一個機關。健保署的問答文件(「育嬰留職停薪照顧彈性化」全民健康保險相關問題,該文件未標示日期)說明:
- 按健保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被保險人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於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者,應以原投保金額等級投保。
- 以日申請者,健保加退保與一般育嬰留停相同:可選擇於原投保單位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投保,或選擇自投保單位辦理轉出,另依健保適法身分投保(例如以眷屬身分依附被保險人,沒有眷屬身分的話至戶籍地公所投保)。
- 同一雇主、同一子女首次以日申請育嬰留停,雇主原應負擔該受僱者當月全月的健保費,由勞動部補助,以一次為限;後續再以日申請不再補助。
健保署另一份文件(115年1月1日起首次申請以日為單位之育嬰留職停薪,原由雇主負擔該受僱者當月全月之健保費由勞動部補助一次,文末標示1141223)引用勞動部114年9月12日勞動條4字第1140148643號函,並寫明受僱者應負擔的健保費:首次由勞動部補助的那個月,由健保署寄發繳款單給被保險人,繳款期限得遞延三年;第2次以後,應逕向雇主(投保單位)繳納。跨月連續請5天的官方例子是:同一雇主、同一子女首次申請115年5月31日至6月4日,勞動部僅補助雇主原應負擔115年5月全月的健保費。
勞退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0條第1項:勞工留職停薪者,雇主應於發生事由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停止提繳其退休金;勞工復職時,雇主應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開始提繳。
育嬰留停有一套較新的作法。勞保局常見問答(公司已經幫員工辦理育嬰續保,之後員工復職時還要再另外申報提繳退休金嗎?,最後更新日期2025-12-09)寫:配合115年1月1日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措施施行,自是日起被保險人申請育嬰留停或育嬰續保,如有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勞保局即於育嬰留停前一日或繼續投保起期之前一日停繳;復職時依留停前的月提繳工資、雇主提繳率及個人自願提繳率,自留停期限屆滿翌日或續保期限屆滿翌日主動恢復雇主提繳及個人自願提繳,事業單位無須另外申報。
同一則問答的但書:115年以前申請育嬰津貼而選擇不續保,或育嬰續保的復職日在115年以前且續保前為非適用勞基法的勞工,或續保前有個人自願提繳者,勞保局不會自動恢復,仍請事業單位於員工復職當日重新申報提繳;另外,復職時的月提繳工資、雇主提繳率或個人自願提繳率與留停前不同,需另填「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或至e化服務系統勞退專區申報。
留停期間雇主提繳與個人自願提繳都是停止狀態(上述問答的用語是「停繳」);專戶餘額與提繳紀錄請以勞保局個人專戶查詢為準,本文不替個案計算。
育嬰津貼:現行規定與年度
- 法源。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4款: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第19條之2第1項: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第2項: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以發給一人為限。
- 按日請的計算。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9條之2(修正日期民國114年12月2日):津貼按月於期初發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三十日為一個月,按比例計算發給;請領期間未滿一個月者,得選擇累計滿三十日後一併提出申請,或分次提出申請;發給起始日在115年1月1日修正施行前、請領期間持續至施行後者,仍適用修正前的方式(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
- 20%薪資補助。 依據是勞動部「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民國110年6月4日訂定):第4點,補助對象為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4款及第19條之2等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被保險人;第5點,本補助由勞保局按育嬰津貼所依據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二十計算後,與育嬰津貼合併發給。勞保局補助方式頁寫:110年7月1日起政府加發20%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合併發給,無須另行申請;津貼資格與給付標準頁(最後更新日期2026-04-20)同樣寫明。兩者合計即平均月投保薪資的八成(勞動部問答稱「8成薪資補貼」)。
- 勞保局的計算範例(官方原文)。 平均月投保薪資36,300元,育嬰留停期間為115年2月5日至同年4月20日:第1期(2月5日至3月4日)可領29,040元;第2期(3月5日至4月4日)可領29,040元;第3期(4月5日至4月20日,16日)按比例計算為0.53個月,可領15,391元。
- 父母同時請。 自111年1月18日起,父母同為被保險人,可同時請領,同一名子女父母可分別請領6個月,合計最多12個月。
- 同時撫育二名以上子女。 這裡有兩份官方文字要並列: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第2項寫「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勞保局頁面同樣寫「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發給1人為限」;而勞動部115年3月20日勞動條4字第1150147931號函(說明五)寫:同時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者,每一子女合計可各請領最長6個月津貼及薪資補助,不因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及次數合併計算與否,而影響其津貼及薪資補助可請領之期間。兩段如何銜接(例如同一段期間能否同時領兩名子女的津貼),官方未說明,本文不代為臆測,請洽勞保局。
- 不能領的情形(勞保局頁面列舉)。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另有工作,或參加職業訓練領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兼任其他單位負責人(含董事、監察人、合夥人、經理人)且已有從事非育嬰之情事;於農會參加農保;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期間。實施辦法第7條也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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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勤獎金、年終獎金與加班上限
- 全勤獎金與考績。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受僱者依第14條至第20條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勞動部簡報(實務執行問與答 彈性育嬰留職停薪 115年1月新制)還寫:員工育嬰留停前後如都沒有遲到並準時出勤,仍要依照比例發給全勤獎金。
- 年終獎金。 勞動部問答二之Q7:公司發放年終或獎金時,如以員工考績、年資等作為發放依據,而育嬰留職停薪的員工已符合發放條件,不能因為發放日不在職而拒發,雇主仍要依約定或依比例發給。
- 三節獎金。 勞動部問答(促進工作平等措施,更新日期2023-09-06)Q18:年節獎金不得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與否」為是否發放的依據;Q19:若三節獎金係因民俗節慶於「特定期日」所發給,以「在職與否」作為核發依據,尚無違反第21條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之虞,但是否屬節金性質仍應依個案事實認定。
- 延長工時與事病假。 勞動部問答二之Q6:勞基法第32條第2項的延長工時「一個月」週期由勞雇雙方議定、依曆連續計數,縱有申請育嬰留停仍依約定的每月週期連續計數;事假一年14天、普通傷病假的使用期間原則以曆年制計,育嬰留停復職後不會因此重新計算;企業在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有優於法令的約定者,從其約定。
- 留停期間的聯繫。 實施辦法第8條: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應隨時與受僱者聯繫,告知與其職務有關之教育訓練訊息。
修法動態
本文其他部分一律以現行條文為準。修正草案未三讀、未公布,不影響現在的規定。
- 現行條文。 全國法規資料庫(整編截止日民國115年10月8日)顯示,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最近修正日期為民國114年11月21日(自115年1月1日施行),就業保險法最近修正日期為民國111年1月12日,性別平等工作法為民國112年8月16日;都沒有廢止標示。
- 行政院草案。 行政院2026年5月28日新聞稿(政院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列:育嬰留職停薪適用子女年齡改為6歲以下並改稱育兒留職停薪(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16、17條);就業保險法增訂投保薪資分級表、津貼適用子女年齡延長、撫育同一子女的雙親均領滿6個月時各可再多請領3個月(合併最長9個月)等。這些是草案內容,不是現行規定。
- 立法院議事網(一手資料,只顯示程序狀態)。 行政院函請審議的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議案頁列115年6月5日、6月9日院會交付審查,115年8月26日發出審查報告、狀態列「審查完畢」;併案審查報告案(議案頁)115年8月28日列「交付協商」;115年10月8日舉行朝野黨團協商,議程含性別平等工作法與就業保險法兩案。議案頁沒有二讀、三讀的紀錄。
- 報導(以下是新聞報導,不是一手資料)。 經濟日報2026年10月8日報導(性工法、就保法黨團協商無共識)寫到,育兒假(第16、16-1、16-2條)勞動部同意把適用年齡擴大至8歲及8歲以下,民眾黨立委主張12歲,無共識保留再協商;「育兒留職停薪給付標準」因時間因素未討論;後續待立法院長再召集協商。新頭殼同日報導(衛環今協商勞動部520大禮包 最終幾乎全卡關)的描述相同。報導沒有三讀。
- 在公布施行之前,育嬰留職停薪仍是子女滿三歲前、津貼每一子女最長6個月。本文不預測三讀時程與最終條文。
常見問題
按日請的那幾天,算在2年裡面嗎?
算。勞動部問答二之Q2: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以日為單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不超過30日,期間是合併計算的,最長仍然不得超過2年;勞雇雙方約定如果有優於法令者,可以按照約定。同時撫育二名以上子女的,勞動部115年3月20日函說明三寫:申請「未滿30日」的按日留停,申請日數應依不同子女分別計算,例如同時育有2名未滿3歲子女,可分別申請每一子女各30日,合計可申請60日(問答二之Q11有同樣說明)。
只請一天,勞保還需要辦續保嗎?
勞保局頁面寫的是:申請日在115年1月1日(含)以後、只申請津貼而不續保的,由勞保局主動退保並在留停屆滿翌日恢復加保;未申請津貼也未續保的,投保單位要在留停前一日申報退保、復職當日申報加保;要續保的,可累積多日後一次辦理。要選哪一種,請洽勞保局(02-2396-1266)或公司的投保承辦;本文不替個案決定。
公司可以因為我請育嬰留停,就不發年終獎金嗎?
勞動部問答二之Q7的說法是:如以考績、年資作為發放依據,而員工已符合發放條件,不能因為發放日不在職而拒發,雇主仍要依約定或依比例發給。是否「已符合發放條件」依個案事實認定,請洽勞工局。
育嬰留停期間可以去別家公司上班嗎?
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不得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勞保局的津貼頁面也列了「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另有工作」不得繼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津貼的20%要另外申請嗎?
不用。勞保局頁面寫明加發的20%薪資補助與津貼合併發給,無須另行申請。
夫妻都請,津貼怎麼算?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時,同一名子女各自最長6個月、合計最多12個月(勞保局頁面)。有兩名以上未滿三歲子女的,法條與勞保局頁面寫「以發給一人為限」,勞動部115年3月20日函則寫每一子女可各請領最長6個月津貼及薪資補助;同一時段能否並領兩名子女的津貼,官方未說明,見上文「同時撫育二名以上子女」,請洽勞保局。
公司可以把育嬰留停的年資算進去嗎?
可以。實施辦法第4條的文字是「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勞動部問答也呼籲雇主可以優於法令規定計給。是否計入,看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個別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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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案能請多少津貼、保險如何處理,請洽勞保局(02-2396-1266)、健保署(0800-030-598)、勞動部勞工諮詢申訴專線1955,或工作所在地的勞工局(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