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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願離職去上職訓有錢領嗎?就業保險法第19條: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平均月投保薪資60%,最長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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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第19條: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辦理求職登記並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受訓期間每月按離職退保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6個月;中途離訓或退訓即停發。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條文(第19條)

〔官方〕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於受訓期間,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發給六個月。

〔官方〕中途離訓或經訓練單位退訓者,訓練單位應即通知保險人停止發放。

什麼是非自願離職(第11條第3項)

〔官方〕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官方〕第11條第2項: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平均月投保薪資36,300元:每月津貼36,300×60%=21,780元,最長6個月共130,680元。

提醒(本文建議)

要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全日制職訓,自行報名的課程不一定符合;先到就業服務站辦理求職登記。

參考來源

  1. 就業保險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11條第2項、第3項
    • 第19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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