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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提出團體協約協商,公司可以不理嗎?團體協約法第6條: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60日內要提對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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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約法第6條: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他方所提協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拒絕合理適當的協商內容時地、未於60日內針對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拒絕提供必要資料,都屬無正當理由。第32條:經裁決認定違反者,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未依裁決期限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誠信協商義務(第6條第1項)

〔官方〕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

〔推論〕義務是雙向的:雇主提出協商時,工會同樣不能無正當理由拒絕。

哪些算無正當理由(第6條第2項)

〔官方〕勞資之一方於有協商資格之他方提出協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無正當理由:

  • 一、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行協商
  • 二、未於60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
  • 三、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

誰有協商資格(第6條第3項)

〔官方〕企業工會;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會;逾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職業工會或綜合性工會;數工會會員合計逾二分之一;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裁決認定之工會。

〔本文自行計算〕公司僱用200人,產業工會在這家公司的會員要超過100人,才符合第2款。

裁決與罰則(第32條)

〔官方〕勞資之一方,違反第6條第1項規定,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認定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官方〕未依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者,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交付仲裁(第6條第5項)

〔官方〕協商期間逾六個月,並經裁決認定有違反第1項、第2項第1款或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交付仲裁。但勞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工會端準備(本文建議)

  • 協商請求用書面送出,記下送達日,第60日標在行事曆上
  • 列出協商需要的資料清單,書面向資方要求
  • 會員人數與受僱人數的計算留存佐證
  • 勞動問題可撥1955

參考來源

  1. 團體協約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6條
    • 第32條
    • 修正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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