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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多久開一次、勞方代表怎麼選?勞動基準法第83條與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至少每3個月1次,代表出席給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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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83條: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勞資雙方同數代表各2至15人,100人以上各不得少於5人;代表任期4年;至少每3個月舉辦1次;代表出席應給公假,雇主不得因代表行使職權而解僱、調職、減薪或其他不利待遇;無法達成共識時決議須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法源(勞動基準法第83條)

〔官方〕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

〔官方〕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事業單位應依本辦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3人以下者,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

組成與任期(第3條、第10條)

〔官方〕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2人至15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100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5人。

〔官方〕第10條:勞資會議代表之任期為4年,勞方代表連選得連任,資方代表連派得連任。

〔官方〕第5條:有企業工會者,由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勞方代表;無工會者,事業單位自行辦理時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

多久開、談什麼(第18條、第13條)

〔官方〕第18條:勞資會議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官方〕第13條:議事範圍分報告事項、討論事項(含勞動條件、勞工福利籌劃、提高工作效率等)與建議事項;工作規則之訂定及修正等事項,得列為議事範圍。

〔本文自行計算〕每3個月至少一次,一年至少4次。

決議門檻(第19條)

〔官方〕勞資會議應有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之出席,協商達成共識後應做成決議;無法達成共識者,其決議應有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本文自行計算〕勞資各5人、全員出席共10人:四分之三是7.5人,須8人以上同意。

勞方代表的保障(第12條)

〔官方〕勞資會議代表依本辦法出席勞資會議,雇主應給予公假。

〔官方〕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對於勞資會議代表因行使職權而有解僱、調職、減薪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代表上任前(本文建議)

  • 確認選舉方式與任期起算日,留存選舉紀錄
  • 每次會議要求提供議程與必要資料,並保存會議紀錄
  • 出席被扣薪或因發言被調職,可撥1955或洽地方勞工局

參考來源

  1. 勞動基準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83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2.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2條
    • 第3條
    • 第5條
    • 第10條
    • 第12條
    • 第13條
    • 第18條
    • 第19條
    • 修正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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