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創辦人:謝銘元(艾克斯)| 媒體報導| 跟我交流

工會可以罷工嗎?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54條:調解不成立才可爭議行為,權利事項不得罷工,須全體過半數同意

首次發布: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第54條:工會非經會員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教師與國防部所屬勞工不得罷工;自來水、電力燃氣、醫院等須約定必要服務條款。第55條:雇主不得以合法爭議行為所生損害請求賠償。2026-10-17查證。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先調解(第53條第1項)

〔官方〕「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官方〕雇主經裁決認定違反工會法第35條、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者,工會得依本法為爭議行為。

投票門檻(第54條第1項)

〔官方〕「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不得罷工與必要服務(第54條第2項、第3項)

  • 〔官方〕不得罷工:教師;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 〔官方〕自來水事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醫院、銀行間資金移轉清算等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免責與但書(第55條)

〔官方〕爭議行為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官方〕具有正當性者不罰;「但以強暴脅迫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不適用之。」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工會會員300人:須至少151人投票同意,不是投票者過半數。

參考來源

  1. 勞資爭議處理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53條第1項
    • 第54條第1項至第3項
    • 第55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0年4月28日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發布前經 AI 覆核,未經逐篇人工覆核。內容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數字與可否申請請以文中列出的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

首頁 · 文章 · 關於本站 · 使用指南 · 資料查核日:2026-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