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機械設備要看什麼標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須符合安全標準,製造者或輸入者應於資訊申報網站登錄並張貼安全標示;第8條:公告列入型式驗證者須驗證合格並張貼合格標章;第44條:違反第7條第1項或第8條第1項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第1項: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其構造、性能及防護非符合安全標準者,不得產製運出廠場、輸入、租賃、供應或設置;第3項:符合者應於資訊申報網站登錄並張貼安全標示,屬型式驗證產品依第8條、第9條辦理;第8條第1項:公告列入型式驗證者,非經認可之驗證機構型式驗證合格及張貼合格標章,不得產製運出廠場或輸入;第2項:國防、研發測試、商業樣品等得免驗證;第9條第1項:未完成登錄、未取得驗證、逾期者不得使用安全標示或合格標章或易生混淆之類似標示;第2項:應建立及保存產銷資料;第3項: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抽驗及市場查驗;第44條第1項:未登錄或違反第9條第2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第2項:違反第7條第1項、第8條第1項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並得限期停止輸入產製;第3項:未標示或違反第9條第1項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並得令回收改正。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三十秒答案(第7條第1項)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第1項:「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其構造、性能及防護非符合安全標準者,不得產製運出廠場、輸入、租賃、供應或設置。」
〔推論〕這條規範的對象包括雇主:工廠買進、租用或設置指定的機械設備時,同樣要確認它符合安全標準。
登錄與安全標示(第7條第3項)
〔官方〕第7條第3項: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第一項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符合安全標準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登錄,並於其產製或輸入之產品明顯處張貼安全標示,以供識別。」但屬於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產品,應依第8條及第9條規定辦理。
型式驗證(第8條)
〔官方〕第8條第1項:「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機械、設備或器具,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證機構實施型式驗證合格及張貼合格標章,不得產製運出廠場或輸入。」
〔官方〕第8條第2項:依第16條或其他法律規定實施檢查、檢驗、驗證或認可者;供國防軍事用途並有國防部或其直屬機關出具證明者;限量製造或輸入僅供科技研發、測試用途之專用機型並經核准者;非供實際使用或作業用途之商業樣品或展覽品並經核准者等,得免驗證。
不得冒用標示(第9條)
〔官方〕第9條第1項: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未完成資訊申報網站登錄」「未取得型式驗證合格」「資訊申報網站登錄逾期或型式驗證逾期」之產品,不得使用安全標示、驗證合格標章、易生混淆之類似標示或標章揭示於產品。
〔官方〕第9條第2項: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完成登錄或取得型式驗證合格之產品,應建立及保存產銷資料;第3項: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對前項產品進行抽驗及市場查驗,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罰則(第44條)
〔官方〕第44條第1項:未依第7條第3項規定登錄或違反第9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官方〕第44條第2項:違反第7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13條第1項或第14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停止輸入、產製、製造或供應;屆期不停止者,按次處罰。」
〔官方〕第44條第3項:未依第7條第3項規定標示或違反第9條第1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限期回收或改正。
和使用中的檢查不同
〔推論〕第7條至第9條管的是產品出廠、輸入與供應時的安全;起重機、鍋爐等危險性機械設備使用中的定期檢查,則是第16條另一套制度,第8條第2項第1款也把依第16條檢查者列為免驗證。
〔推論〕向二手商或網路賣家購買機械設備時,同樣是供應者與雇主的責任範圍;看不到標示時,先向賣方要登錄或驗證資料。
採購之前(本文建議)
- 確認產品是否屬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的品項
- 看產品明顯處的安全標示或合格標章
- 要求供應商提供登錄或驗證資料並留存
- 發現標示可疑時向勞動檢查機構反映
- 有疑問撥1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