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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公司67人以上要進用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至少1%且不少於1人,不足要繳差額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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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且不得少於1人;公部門34人以上不得低於3%;以每月1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計算;重度以上每進用1人以2人核計。第43條:未達標準者應繳納差額補助費,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門檻(第38條第1項、第2項)

〔官方〕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官方〕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人數怎麼算(第38條第3項至第6項)

〔官方〕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

〔官方〕第4項:身心障礙員工月領薪資未達基本工資者,不計入進用人數及員工總人數。但書:從事部分工時工作,月領薪資達基本工資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二人得以一人計入。

〔官方〕最低工資法第18條:本法施行後,其他法規關於基本工資之規定,適用本法最低工資之規定。〔推論〕所以第38條、第43條所稱基本工資,現行應以最低工資數額計算。

〔官方〕第6項:依第1項、第2項規定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二人核計。

差額補助費(第43條第2項)

〔官方〕進用人數未達第38條第1項、第2項標準之機關(構),應定期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民營公司每月1日勞保人數300人:300×1%=3人,至少進用3人。

〔本文自行計算〕同一家公司只進用1位輕度身障員工:差額2人,每月差額補助費=2×每月基本工資。若改進用1位重度以上員工,以2人核計,差額變1人。

〔本文自行計算〕員工70人:70×1%=0.7人,但條文寫不得少於一人,所以至少1人。

〔推論〕算出來有小數時如何取整,以地方勞工局的核算為準,可先向勞工局確認。

求職者可以做的事(本文建議)

  • 應徵時可以主動說明自己的就業能力與需要的職務調整
  • 認為因身障被拒絕錄用,可向地方勞工局申訴就業歧視
  • 勞動問題可撥1955

參考來源

  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38條
    • 第43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4年08月01日
  2. 最低工資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18條其他法規關於基本工資之規定適用最低工資
    • 公布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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