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創辦人:謝銘元(艾克斯)| 媒體報導| 跟我交流

公司扣身分證、收保證金合法嗎?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第3款:違法,罰6萬到30萬元

首次發布: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雇主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不得扣留財物或收取保證金。違反依第67條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條文(第5條第2項第2款、第3款)

〔官方〕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 「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 「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罰則

〔官方〕第67條: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但書式的條件

〔推論〕第2款以違反本人意思為要件;員工自願交付並可隨時取回的情形,個案認定。隱私資料以非屬就業所需為限。

遇到時(本文建議)

保留通知、收據或訊息,向地方勞工局檢舉;1955可諮詢。

參考來源

  1. 就業服務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5條第2項第2款、第3款
    • 第67條第1項
    • 修正日期民國114年1月20日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發布前經 AI 覆核,未經逐篇人工覆核。內容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數字與可否申請請以文中列出的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

首頁 · 文章 · 關於本站 · 使用指南 · 資料查核日:2026-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