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扣身分證、收保證金合法嗎?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第3款:違法,罰6萬到30萬元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雇主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不得扣留財物或收取保證金。違反依第67條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條文(第5條第2項第2款、第3款)
〔官方〕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 「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 「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罰則
〔官方〕第67條: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但書式的條件
〔推論〕第2款以違反本人意思為要件;員工自願交付並可隨時取回的情形,個案認定。隱私資料以非屬就業所需為限。
遇到時(本文建議)
保留通知、收據或訊息,向地方勞工局檢舉;1955可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