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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歲以上被嫌年紀大不錄取、先資遣?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不得以年齡差別待遇,違者罰30萬至1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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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第14條由雇主負舉證責任;第15條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第41條違反者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誰受保護(第3條、第4條)

〔官方〕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人;高齡者指逾六十五歲之人。第4條規定本法適用對象為年滿四十五歲之本國國民,以及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等。

禁止的差別待遇(第12條)

〔官方〕「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

〔官方〕差別待遇指雇主因年齡因素對求職者或受僱者為下列事項之直接或間接不利對待: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薪資之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

例外(第13條)

〔官方〕基於職務需求或特性而對年齡為特定之限制;薪資之給付係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年齡因素之正當理由;依其他法規規定任用或退休年齡所為之限制;為促進特定年齡者就業之相關僱用或協助措施,不受第12條第1項限制。

舉證與申訴(第14條至第17條)

〔官方〕求職或受僱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年齡因素,或其符合第13條之因素,負舉證責任。

〔官方〕第15條:發現雇主違反第12條第1項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第16條:雇主不得因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第17條:因此受有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罰則(第41條、第42條)

〔官方〕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蒐證(本文建議)

  • 保存職缺廣告、面試對話紀錄或資遣通知
  • 記下同職位較年輕者的待遇差異
  • 撥1955或向縣市勞工局申訴

參考來源

  1.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3條
    • 第4條
    • 第12條至第17條
    • 第41條
    • 第42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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