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歲以上再就業,公司只給一年一簽的合約合法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28條:65歲以上得以定期契約僱用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28條:65歲以上勞工,雇主得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之。勞動基準法第9條原本限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才可訂定期契約;65歲以上勞工另有本條規定。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條文(第28條)
〔官方〕「六十五歲以上勞工,雇主得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之。」
勞基法的原則
〔官方〕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官方〕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2條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
〔推論〕所以65歲以上勞工即使從事繼續性工作,雇主依第28條也可以用定期契約;65歲以下則仍回到勞基法第9條判斷。
和強制退休的關係
〔官方〕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規定,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年滿六十五歲者;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推論〕年滿65歲時雇主可以強制退休;若雙方同意繼續工作,再用第28條的定期契約,是條文允許的安排。
仍受保護的部分
〔官方〕第12條規定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第29條規定雇主得於勞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時,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前二年內,提供退休準備、調適或再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
〔推論〕定期契約只是契約型態不同;工資、工時、休假與職災保護,仍依勞基法等規定。
簽約前(本文建議)
- 確認契約起訖日期與續約方式
- 確認工資、工時與加班計算方式寫清楚
- 確認勞保或職災保險的投保情形
- 有疑問撥1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