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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領多少、領多久?就業保險法第16條:平均月投保薪資60%,最長6個月,45歲以上或身障者9個月

首次發布:

就業保險法第16條: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退保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六個月;離職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九個月;經濟不景氣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延長至九個月,必要時再延長,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2026-10-17查證。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金額與期間(第16條第1項)

〔官方〕「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九個月。」

延長給付(第16條第2項)

〔官方〕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得延長給付期間最長至九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延長給付期間不適用第13條及第18條之規定。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離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6,300元:每月36,300×60%=21,780元。44歲最長領6個月,合計130,680元;46歲最長9個月,合計196,020元。

另外看(推論)

〔推論〕扶養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或子女者另有加給,依同法第19條之1,本文未展開;請領條件依第11條。

參考來源

  1. 就業保險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16條第1項、第2項
    • 修正日期民國11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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