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過世勞保可以領什麼?父母配偶喪葬津貼3個月,被保險人死亡喪葬津貼5個月與遺屬年金
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發給3個月喪葬津貼,子女依年齡發給2.5或1.5個月。第63條、第63條之2: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5個月喪葬津貼(無符合條件遺屬時10個月),符合條件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證日2026-10-17。
家屬死亡:被保險人可請領(第62條)
| 死亡者 | 喪葬津貼(按平均月投保薪資) |
|---|---|
| 父母、配偶 | 3個月 |
| 子女年滿12歲 | 2個半月 |
| 子女未滿12歲 | 1個半月 |
〔官方〕
被保險人本人死亡(第63條、第63條之2)
- 喪葬津貼: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5個月。但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發給10個月〔官方〕。
- 遺屬年金: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符合第63條第2項條件者得請領〔官方〕。依第63條請領者,按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以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計算;不足3,000元按3,000元發給;同一順序遺屬2人以上,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計50%〔官方〕。
- 遺屬津貼:97年7月17日修正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遺屬可選擇一次請領,依年資發給10、20或30個月,核付後不得變更〔官方〕。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平均月投保薪資4萬元、年資20年:遺屬年金=40,000×20×1.55%=12,400元/月;同順序遺屬2人,加發25%為15,500元/月。實際以勞保局核定為準。
期限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第30條)〔官方〕。